验光配镜属于医疗行为吗? 邀请回答

2020-11-12 17:1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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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光配镜是医疗行为吗?

验光配镜本质上一种治疗近视、远视、弱视、散光及解决老花的医疗行为验光前须由医生进行必要的眼部检查,排除可能影响视力的眼部疾病并治愈后,才能验光配镜但在行内,通常把验光分为常规验光和医学验光。

常规验光,其目的仅是让屈光不正者看清物体,检查方法及设备相对简单,仅仅是插片、检影验光、电脑验光得出屈光度数,然后试戴镜片等过程,可以由取得验光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医学验光是一项严谨复杂的医学行为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先后发布的《近视防治指南》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及有关标准。《近视防治指南将医学验光分为一般检查和特殊检查。一般检查方法视力检查、裂隙灯检查、眼底检查、睫状肌麻痹验光检查等;特殊检查方法角膜曲率检查、眼轴长度检查、双眼视功能检查、调节与聚散功能检查、眼压与视野检查、A/B超检查、光相干断层扫描检查、眼底荧光素血管造影检查等。通过上述一项或多项检查方法,对眼睛屈光成分、病程进展和病理变化、近视度数进行科学分类,然后,经专业眼科医师综合判断后,出具科学的验光处方,进行医学配镜或者眼疾治疗。因此,医学验光是医疗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国卫办监发[2019]11号)精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为:1.加大无证行医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无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擅自开展眼科医疗服务行为。2.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近视防治指南》等要求,规范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规范眼视光医疗器械使用行为,严禁医疗机构虚假、夸大宣传,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3.发现医疗机构使用的眼视光产品、医疗器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夸大宣传等问题,及时通报或移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1.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中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传虚假中医近视矫正疗效的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借中医近视防控技术欺骗群众、损害群众利益的机构和人员,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的监管。2.督促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

为此,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关注非医疗机构和非眼科专业医师开展医学验光行为和医疗机构眼科医疗器械使用行为。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师开展医学验光的,属于非法行医,应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或者《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进行查处。对医疗机构使用眼视光产品、医疗器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夸大宣传等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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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周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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