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之案件移送书的制作要点

2021-01-08 08:39发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之案件移送书的制作要点

01 概念和作用






案件移送书是经过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审核,认为已经受理或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

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依法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时)时使用,包括:(一)将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如将受理的有关医疗广告案件移送给广告法规定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卫生计生违法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点击查看)等的规定,移送给公安机关。

02 制作要求






1、文号。编号(编码)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2、受移送单位名称。填写接收部门的全称。
3受理时间。应与案件受理记(立案报告中的“受理时间”一致。
4、案由。指查处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应注意两点:一是违法当事人,二是案件内(具体违法行为。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
5、移送法定依据。由于地域管辖和职能管辖的原因,有三种情况需要移送案件,故移送的法定依据也不相同。一是管辖权问题需要移送,即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将违法案移送有关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的依据,应填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九条;二是职能管辖权问题需要移送,即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将不属于违法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的依,应填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如将已经受理的违反广告法的医疗广告案件移送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依据可填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广告法》第六条等;三是涉嫌犯罪问题需要移送,即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的依据,可填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如非医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法定依据可写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等。
6、移送的材料目录。移送材料应列出目录清单,与案件移送书一并送受移送机关。
7、包括制作文书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及公章、制作文书的时间。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加盖公章和签署制作的日期。

03 注意事项





案件移送书是对外使用的使用的文书,对象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时则移送公安机关,受移送的有关部门(包括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其它有管辖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可以将此文书作为受理、立案的依据,受移送的机关在接受移送后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给案件移送的机关。

如果接受移送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认为该移送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九条的规定,则不能再次自行移送和制作案件移送书,而应报请共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涉嫌犯罪移送时,有某些省份或地方另外制定了相应的专用移送文书格式,建议采用当地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移送书进行移送。

04 示例




图片

以上摘自《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实用指南(2017版),仅供参考学习;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联系(QQ):2696290102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十七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做好交接记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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