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违反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条款 | 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1 |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2 |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3 | 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4 |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
5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6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7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8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9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10 | 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11 |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12 | 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13 |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14 | 使用无生产日期的消毒产品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七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15 | 使用过期消毒产品 |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第5.2.2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16 | 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17 | 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 | 《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18 | 未建立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查验收制度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