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点

2021-01-25 15:45发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之案件移送书的制作要点

01 概念和作用






案件移送书是经过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审核,认为已经受理或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

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依法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时)时使用,包括:(一)将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如将受理的有关医疗广告案件移送给广告法规定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卫生计生违法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点击查看)等的规定,移送给公安机关。

02 制作要求






1、文号。编号(编码)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2、受移送单位名称。填写接收部门的全称。
3受理时间。应与案件受理记(立案报告中的“受理时间”一致。
4、案由。指查处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应注意两点:一是违法当事人,二是案件内(具体违法行为。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
5、移送法定依据。由于地域管辖和职能管辖的原因,有三种情况需要移送案件,故移送的法定依据也不相同。一是管辖权问题需要移送,即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将违法案移送有关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的依据,应填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九条;二是职能管辖权问题需要移送,即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将不属于违法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的依,应填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如将已经受理的违反广告法的医疗广告案件移送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依据可填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广告法》第六条等;三是涉嫌犯罪问题需要移送,即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的依据,可填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如非医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法定依据可写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等。
6、移送的材料目录。移送材料应列出目录清单,与案件移送书一并送受移送机关。
7、包括制作文书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及公章、制作文书的时间。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加盖公章和签署制作的日期。

03 注意事项





案件移送书是对外使用的使用的文书,对象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时则移送公安机关,受移送的有关部门(包括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其它有管辖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可以将此文书作为受理、立案的依据,受移送的机关在接受移送后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给案件移送的机关。

如果接受移送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认为该移送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九条的规定,则不能再次自行移送和制作案件移送书,而应报请共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涉嫌犯罪移送时,有某些省份或地方另外制定了相应的专用移送文书格式,建议采用当地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移送书进行移送。

04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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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十七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做好交接记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之结案报告的制作要点


01 概念和作用





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或者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的制作是整个案件已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完毕的重要标志,意味着可以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装订,归档保存。

02 制作要求






1、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 全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姓名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 如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

2、案由。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相同。

3、立案日期。与立案报告相同。

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5、处罚内容。

6、执行方式。指案件处理终结的方式,如自觉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等。

7、执行日期。指实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8、执行的结果指行政处罚决定实际执行的情况,如完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应注明理由。

9、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写明不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10、承办人签名和日期。承办人即立案报告上领导批示办理此案的人员。

11、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署。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作出是否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并签名和注明日期。

03 注意事项





1、对于执行方式,除了自觉履行外,还有复议结案诉讼结案强制执行等。如当事人无相应的财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可在收到法院的《××××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后,结案执行结果要注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注明尚未履行的内容及原因

2案件结案也意味着对案件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是否执行到位需要执法人员在某段时间内到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地回访。

3、制作结案报告后,要将有关案件的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的印章,归档保存。

04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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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或者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如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需说明原因)等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之听证意见书的制作要点

01 概念和作用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理由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时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听证意见书的作用在于体现卫生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合法性、结论的公正性

02 制作要求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如该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联系电话等内容)。
听证意见书应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陈述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案件承办人员陈述的内容及提供的依据、听证人员提出的听证意见及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03 注意事项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裁量是否合理等提出的意见。负责人意见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笔录和听证意见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签署意见并签署日期。

04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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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摘自《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实用指南(2017版),仅供参考学习;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联系(QQ):2696290102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
第三十九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裁量是否合理等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之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的制作要点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稽查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改进工作,促进执法监管水平提高时发出的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在于促进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监督机构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消除隐患,提高执法水平有利于整个卫生行政系统依法履职规范执法。

02 制作要求



1、文号。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条规定编写。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2、被检查(稽查)单位和稽查时间。
3、检查(稽查)记录及建议。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应当写明提出建议的起因,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具体建议、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被检查(稽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日期。
5、检查(稽查)人员签名。
6、行政机关盖章、日期。

03 注意事项





原卫生2005年6月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该规范规定卫生稽查的执行主体是卫生监督机构。有些卫生监督机构自行制定了《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与《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的作用与签发单位的异同。

04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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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促进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稽查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消除隐患,促进执法监管水平提高时发出的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应当写明提出建议的起因,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具体建议、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 稽查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选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专职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八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
第九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 稽查程序
第十一条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综合性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第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出示相应证件。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卫生监督员。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应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 30 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 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 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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