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1 22:44发布
请教:工作人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在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引用的条款,某条第一款,错打成某条第二款。
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主动纠错?再送达一次正确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可行吗
先收回第一次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再送达一次正确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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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回第一次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再送达一次正确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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