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放射诊疗)

2020-09-08 10:09发布

以案释法案例(放射诊疗)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8日,市卫计监督所监督员对某县妇幼保健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院口腔科诊室大门边墙面上悬挂着《某县妇幼保健院口腔科价格公示》,表上载明“口腔X线一次成像(RVG)每牙收费18元”,口腔科诊室的治疗椅的台面上摆有5张口腔牙片,在放射科机房对面仓库内有一台型号为RAY68(M)型的牙科X射线机。通过查看信息科收费系统,发现有“口腔X线一次成像(RVG)收费项目(单次收费金额18元)”的记录,但该院《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射线装置明细未见这台设备的许可信息。

  经调查核实,这台设备从2018年1月开始投入使用,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该院放射科新建型号为RAY68(M)的牙科X射线机的工作场所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的行为。

办理结果 

  该妇幼保健院超出批准范围,使用型号为RAY68(M)型的牙科X射线机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妇幼保健院未按规定进行预控评及竣工验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五、六项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改正,对该单位做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释法评述 

  (一)违法事实认定

  本案现场取证时,办案人员首先提取了该院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之后从放射诊疗场所入手,在该院放射科机房对面仓库内发现有一台型号为RAY68(M)型的牙科X射线机,并查看信息科收费系统发现有“口腔X线一次成像(RVG)”收费记录,单次收费金额18元,记录时间从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4月6日,就诊医生为郭某。为了确认这一事实,办案人员通过摸排,并与郭某联系见面后,郭某承认了在该院兼职从事儿童口腔保健及拍片工作的事实。依据上述事实,推断该院有超出批准范围使用型号为RAY68(M)型的牙科X射线机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行为和未按规定进行预控评及竣工验收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介绍

  本案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本案的处罚依据: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五、六项:“(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在放射卫生中算是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希望通过本案释法分析,督促医疗机构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依法执业,进一步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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