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等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1日,邗江区卫生监督所接群众反映:“**中医诊所人员无行医资质”。当天下午,邗江区卫生监督所两名执法人员对该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赵**,钱**,王**和王*出具的处方,但处方中出现的医师现场均未能提供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同时在该单位《**中医诊所登记簿》上发现登记着“10月6日患者王**,症状:针灸、放血”,同时在《**中医处方笺》中显示“针灸2次,放血1次,金额分别为70元、30元,开单医生:钱**,时间:2019年10月6日”。
在调查中,该诊所负责人宋*提供了《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但备案表中未备案“放血”项目,最终该诊所负责人宋*承认该单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并向患者收费30元。
虽然诊所负责人宋*提供了赵**,钱**,王**和王*这四人的各种技术证书,证明该4名属卫生技术人员,但不能提供这四人在该诊所注册或备案的信息,因此执法人员最终认定该单位:1、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2、使用未取得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调查与处理】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以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30元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医诊所使用未取得执业资质的4名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给予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行政处罚。
合并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警告;3、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法律分析】
备案制中医诊所是国家为保护和推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做出的重大决定,改变了自1994年以来的中医诊所行政审批的模式。因**中医诊所属中医备案诊所,所以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优先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该单位超出备案范围擅自开展未经备案的诊疗项目“放血”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违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该诊所聘用的4名医生虽是卫生技术人员,但均未注册或备案在该中医诊所,因此未能取得该中医诊所的执业资质。
【典型意义】
中医是国粹,在国家大力弘扬中医药之际,中医热来袭,备案制中医诊所也大大激发了社会办医的热情,丰富和完善了医疗服务体系,但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案中的中医诊所存在的问题是大多数中医诊所在经营中最易出现的问题。中医诊所并不能开展所有的中医项目,中医医师也并不能随便在任意诊所看诊,因此老百姓在选择中医诊所的时候,可以先查看该诊所否在明显位置公示《中医诊所备案证》,所开展的项目是否已经在卫生部门备案,诊所相关卫生技术人员是否已经注册取得执业资质,不要轻信街边广告或者中医讲座,避免自己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