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依法可以申请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吗?
答:可以
由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加强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法分配收益制定严历的处罚条款,因此,许多过去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机构会申请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应当依法办理转类登记。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操作程序:
当事人申请(个体医疗机构~设置者申请;法人或非法人医疗机构~设置法人申请)~卫生许可部门同意~市场局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部门核准转类登记为“营利性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