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4 15:40发布
公告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卫生计生委员会
年 月 日
公告(意见书也可如此制作)依法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非法行医行为,不影响对设置者和行医者的下一步处罚时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还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所以无论下一步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或《执业医师法》处罚,建议都用这个公告(意见书)模式,避免涉及“取缔”这个争议太大的词语。
内容来自《卫生监督员手册3.0》,仅供学习参考。
最多设置5个标签!
公告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卫生计生委员会
年 月 日
公告(意见书也可如此制作)依法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非法行医行为,不影响对设置者和行医者的下一步处罚时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还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所以无论下一步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或《执业医师法》处罚,建议都用这个公告(意见书)模式,避免涉及“取缔”这个争议太大的词语。
内容来自《卫生监督员手册3.0》,仅供学习参考。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