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京中医政[2006]83号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你处发来关于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能否在感染性疾病科执业的函收悉。我局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6]144号),现答复如下:由于感染性疾病科是新整合而成的科室,中医人员只要与西医临床医师一样在经过感染科...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按摩活动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法制函〔2014〕168号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康复按摩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渝卫〔2013〕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未取得...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开展医师变更注册一证通工作的批复豫卫医〔2011〕200号郑州市卫生局:你局《关于申请开展医师变更注册一证通试点工作的请示》(郑卫医〔2011〕14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开展医师变更注册一证通工作。我省医师在不同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间变更执业地点时,可继续使用原医师执业证书,由现注册登记机关将变更内容在变更注册记录栏内注明。此复。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吴德明等同志《上访状》的答复函川人办函[2003]114号吴德明等同志:你们因末取得医学枝术职称和医学技术职务,而不能依照《执业医师法》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上访状》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执业医师资格必须依法认定。根据国家1998年6月26日颁布的《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药卫生学技术职称和医学技术职务的人员,同所在机...
卫生部关于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223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问题的报告》(鄂卫生文[2008]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的计划外医学类专业学生,如其招生计划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生学历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