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4月24日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商教育部同意,现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三、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四、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