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卫健委2020年第一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某公司违反卫生许可规定擅自营业三个月以上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邗江区卫生监督所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住宿服务经营活动,且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相关证据为:⑴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⑵该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⑶被委托人王**做的询问笔录一份;⑷现场核查照片一份;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⑹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调查处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前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到位,同时结合“扬州市邗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法律分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典型意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从事违法活动。该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住宿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隐患,容易造成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事件。对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从而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优良、卫生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