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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卫生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0年2月13日,某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该区某宾馆进行疫情防控监督检查。经监督员检查核实,该宾馆已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但监督员发现该宾馆中标记为“消毒间”的房间内未发现任何消毒设施、药剂及消毒记录,客房内的茶杯、拖鞋为非一次性客用物品,且未进行过消毒。经过监督员对该宾馆负责人的询问印证了近期内未按规定进行消毒、保洁的事实。
该宾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该县卫生健康委对该宾馆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疫情期间,为确保防控效果,保障广大的生命健康安全,住宿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更应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下面,卫生监督给您几点法律责任提示:
提示一:公共场所营业前须经过卫生许可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要求,“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均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应张贴至显著区域。
提示二:公共场所内有关项目的定期检测要重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把握检测期间时应当注意,每一个自然年度内至少要有一次检测记录。消费者在进入这些公共场所时,尤其是游泳场所,应留意在该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是否可以见到公示的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如果没有,消费者可以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提示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合格后上岗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提示四:住宿业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要重视
根据《住宿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一)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
提示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须熟知并遵守相关法规规章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公共场所卫生的第一责任人。作为住宿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熟知并严格遵守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住宿业卫生规范》《旅店卫生标准》等相关法规规章及卫生规范要求。
【相关法律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供稿 20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