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服务监督(二)中医药医疗技术人员监督

2020-12-17 23:27发布

中医药医疗技术人员监督

①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

一、检查依据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二、检查内容

对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的执业资质、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1.检查是否取得中医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

2.检查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在其专业相关领域使用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技术,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检查方法及取证

(一)执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1.资格证书取得情况

(1)检查方法

查看中医医师是否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类别共有四种,分别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类别,开展中医药服务的中医医师应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A.人员开展中医医疗服务

B.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调查取证

A.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开展执业活动的医师姓名、开展医疗服务的时间、项目、使用的设备、药品和技术方法以及收入情况等;对出具的医学文书、收费单等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违法的执业活动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B.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当事人是否开展中医医疗服务,是否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执业证书取得情况

(1)检查方法

查看中医医师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查看出具的医学文书等,检查是否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执业。

中医医师可在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执业,也可在综合医院各临床科室开展执业。

中医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全科医学专业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A.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B.未按照注册执业范围开展执业

(3)调查取证

A.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超出注册执业范围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时间、就诊患者数量、收入情况等;

对《医师执业证书》、出具的医学文书、收费单等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违法的执业活动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B.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当事人是否开展中医医疗服务,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对采用国家专门规定的限制类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中医医师,查看其《医师执业证书》、出具的医学文书等,询问并检查其是否有相关培训记录、考核合格证明等。

国家专门规定的限制类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指的是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中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采用国家专门规定的限制类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2)中医医师未按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在执业活动中采用国家专门规定的限制类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中医医师姓名、开展医疗服务的时间、项目、使用的设备、药品和技术方法以及收入情况等;对《医师执业证书》、出具的医学文书、收费单等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违法的执业活动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当事人是否在执业活动中采用国家专门规定的限制类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是否经受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适用

(一)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律适用

违反《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医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律适用

违反《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医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②中医(专长)医师

一、检查依据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二、检查内容

对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资质、执业地点等进行监督检查。

1.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是否按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是否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2.中医(专长)医师可以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拟跨省执业的,是否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三、检查方法及取证

(一)执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中医(专长)医师诊疗活动开展情况,查看《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门诊日志、医学文书等,检查诊疗活动是否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中医(专长)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2)医师开展的执业活动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超出注册执业范围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时间、就诊患者数量、收入情况等;对《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出具的医学文书、收费单等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必要时,对医学文书等书面材料予以证据保存;对执业活动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当事人、患者和其他知情的人员证实其超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事实。

(二)执业地点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查看《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检查在外省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是否经本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进行执业注册。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外省取得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在本省开展执业活动

(2)医师未取得本省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进行执业证书注册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对《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出具的医学文书、收费单等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必要时对医学文书等书面材料予以证据保存;对执业活动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当事人、患者和其他知情的人员证实其开展执业活动的相关情况。

四、法律适用

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律适用

违反《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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