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的卫生监督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2010】第76号)
5.《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6.《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7.《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8.《消毒管理办法》
9.《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1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修订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2.《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1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4.《涉及饮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二、概念
1.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
2.托育机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托育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综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托育机构属同一类机构。
三、监管范围
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四、监管内容
对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管要求
1.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
2.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六、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
1.卫生健康部门
1.1负责对登记注册的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进行备案。
1.2牵头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2.妇幼保健机构
2.1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2.2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保健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2.3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2.4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咨询服务。定期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
3.2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的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4.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检查内容
(一)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内容
1.机构和人员
1.1查看相关文件并核实是否成立托育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或部门。
1.2查看相关文件并核实是否任命一名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1.3查看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本机构婴幼儿晨午检、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2.卫生管理
2.1查看是否有传染病防控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2.2查看是否有传染病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2.3查看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2.4查看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是否正确,是否有记录。
2.5查看是否建立婴幼儿晨午检制度和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制度,是否有记录。
2.6查看是否建立婴幼儿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是否有记录。
2.7查看婴幼儿入园时是否取得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是否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2.8查看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每年度是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9查看婴幼儿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卫生间等进行通风换气、湿式清扫、定期消毒等情况,水杯、手巾等是否每日消毒,玩具是否每周消毒,是否有消毒记录。
(二)卫生保健监督检查内容
1.查看保健室设置情况
1.1查看是否设立保健室。
1.2保健室面积不得少于12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1.3查看保健室是否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午检用品。
1.4查看保健室是否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设备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2.查看卫生保健人员配备情况
2.1查看是否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2.2查看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是否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查看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是否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4.查看消毒药品是否专人保管。
5.查看婴幼儿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进行体检,是否建立儿童健康档案。
6.查对入托婴幼儿预防接种证,是否有查验登记,是否对无证或漏种儿童的预防接种进行补证、补漏种等情况,是否有记录。
(三)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内容
1.查看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与饮用水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水质监测记录和检测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文书;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名单;
涉水产品索证材料,包括:水箱、管材、防腐涂料、消毒药物、消毒设备;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水箱或蓄水池清洗消毒制度等;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材料及清洗消毒人员健康体检情况;水箱或蓄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日常自检记录等;水质检验人员资质和委托检验合同;水处理生产流程、管网分布平面图等材料。)
2.查看是否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有体检合格证明;未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具备饮用水卫生管理知识;是否有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档案;二次供水及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使用的涉水产品是否持有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建立有水质消毒物品台账;查看饮水机及蓄水设施(开水桶)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蓄水设施(开水桶)是否加盖上锁。
3.查看市政供水的是否有供水单位供水证明。
4.查看二次供水是否符合二次供水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是否安装消毒设;每半年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每学期对水质进行一次检测,检测项目应包含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嗅和味、PH值、余氯、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二次供水蓄水池、水箱的清洗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二次供水的蓄水池或水箱专用,水箱内壁光滑、洁净;二次供水的蓄水池或水箱的入孔或水箱入口加盖加锁;二次供水的蓄水池或水箱换气口、溢水管安装防护网罩,溢水管未伸入集水井或排水沟;二次供水蓄水池周围10m以内无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5.自建设施供水:根据水源类型和地理位置因地制宜的设置井房、蓄水池、围墙、警示牌等水源防护设施;水井及水源取水点30米防护范围内无旱厕、污水坑、垃圾堆等污染源;井房设置有门,加锁,指定专人管理,井房内未放置杂物及有毒化学物品;有消毒设施或措施并运行正常;每半年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清洗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每半年对水质进行一次检测,检测项目应包含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嗅和味、PH、余氯、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氟化物、砷、铁、锰、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等。
6.现制现售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的运营商是否张贴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公示;直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水质检测报告;对现制现售饮水机是否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是否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定期更换滤膜滤芯等水处理材料,并做好记录,予以公示。
7.查看是否设置管道直饮水。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修订版6.1.12B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
8.桶装水:查看饮水机的放置位置是否远离阳光直射(特别是矿泉水长时间阳光直射易滋生霉菌);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有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制度,检查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
1.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