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矿化水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2011年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二、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要点
1.检查内容
(1)查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水污染应急预案;
(2)查阅水质卫生检测资料,检查学校饮用水供应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水质检测或采样送检;
(3)查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查阅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5)查阅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6)检查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设施。
2.学校饮用水的卫生要求共同要求
2.1供水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正本悬挂在醒目位置(办公室) 。
2.2水质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学校饮用水应按规定进行水质卫生检验;水质卫生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2.3建立卫生管理组织,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文件体现);
※学校校长是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2.4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在相应岗位上墙。制订饮用水卫生突发污染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2.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6采购涉水产品应按要求索证:
涉水产品(凡是涉及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配件、水质处理剂(器)、防护涂料和粘合剂等设备、材料,包括水箱、供水管材和管件、饮用水消毒剂和絮凝剂、饮水机、净水器、现制现售饮用水机、饮用水消毒设备、水质处理器、防护材料、活性炭、滤膜、滤芯、聚合氯化铝 、硫酸铝(明矾)、硫酸铜 、漂白粉 、二氧化氯等)应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涉水产品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①产品名称。
②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③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④产品执行标准号。
⑤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⑥注意事项和/或警示用语。
⑦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
水质处理器:进出水水质要求、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进水)压力。
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无负压供水设备:设备功率、供水量。
水处理材料:主要性能、精度、规格尺寸。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性状、净重、有效期。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颜色、净重、有效期。
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材质、规格、公称压力。
密封、止水材料:材质、规格。
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①产品名称。
②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③生产企业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④产品执行标准(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⑤产品功能。
⑥适用范围。
⑦使用方法。
⑧注意事项。
⑨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
水质处理器:主要成分或部件、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软水机等应当标注再生周期)、工作(进水)压力、进出水水质要求、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系列产品应当标注各型号的差异。大型设备还应当标注重量、外观尺寸。
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投加量,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主要部件材质、规格。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使用标准及质量要求、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主要成分或部件、设备功率、供水量(饮水机除外)、结构示意图。
水处理材料:产品规格、净水效果及其他主要性能指标。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有效期限。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表干时间、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
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材质、规格、公称压力。
密封、止水材料:材质、规格。
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①明示或暗示具有防治疾病作用的内容。
②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以及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内容。
③“酸性水”、“碱性水”、“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富氧水”等内容。
④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2.7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
与饮用水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水质监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文书
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有效落实)、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
卫生许可证副本、供水平面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证明等。
2.8设施设备的卫生要求: ①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 ②水池(箱)加盖(门)上锁; ③溢水管、出气管等与外界相通的管道口有防护网罩 ; ④水池(箱)每年清洗消毒2次。
2.9清洗消毒记录:
水池(箱)清洗消毒后,应作好记录。内容包括:清洗消毒时间、清洗程序、消毒方法、消毒药物名称、数量、清洗人员名单,并附上清洗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
(一)市政供水
1、使用符合要求的城镇自来水;
2、索取并保存好自来水检测报告单复印件。
(二)自建设施供水
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卫生要求:
水源选择:取水点应选择水质良好、水源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卫生防护:
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源的水井选址应远离牲畜圈、校园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距离应在25米(30米)以上;水井应设有高于地面0.3米以上的井沿,井口加盖并上锁,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专用供水泵房。
泵房内外环境整洁,不能堆放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地面采用防滑材料铺设,墙壁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有机械排风设施且有防护门窗。
设施要求:
储水设备观察孔孔盖加锁,透气管罩密闭完好,储水设施内壁无污垢,底部没有异物,水中没有肉眼可见物;
自建设施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相连;
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没有化验室的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水质检测。
配备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采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并索取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不需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索取检验合格证明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每年应有水源水质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格按照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的制水流程,确保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定期(每抽一池水检测一次)检测水中余氯,末梢水余氯应达到0.05㎎/L,过低时应投加消毒药物,作好余氯检测和消毒药物投加记录 。
每年对贮水塔(水池或水箱)清洗、消毒2次并作好记录;
监督要点: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新、改、扩建供水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水源防护情况。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供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卫健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常见问题:
1.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
2.取水点设置不合理;水井周围有严重污染源
3.水未经消毒处理
4.水质未经检测
5.与市政供水管网共用一套系统
6.无专人负责卫生管理
7.卫生制度不健全
8.未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分质供水
制水间卫生要求:
不得与中水、污水处理、有污染物品堆放的房间相邻,严禁有与制水无关的管道通过,不得设置卫生间。
面积应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建筑物结构完整。
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
应配置更衣室,室内应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设施,并配置流动水洗手设施和消毒设施。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
地面应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具有防蚊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并有上锁装置。
必须为独立设置的封闭间,须配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消毒装置。
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系统技术要求:
分质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分质供水管网不得与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
分质供水系统应为可循环环状管网,保证每天定时循环不少于四次或全天循环,供水系统中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回水必须经过消毒后方可再次进入供水系统。
应采用分质供水专用水嘴
所有与水接触的材料或设备,均应清洗后才能安装。分质供水系统试压合格后应进行清洗和消毒。
分质供水系统使用的管材、管件等产品应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水处理材料应有卫生安全检验合格证明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使用的消毒剂或消毒器械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使用
紫外线消毒的管道直饮水,紫外线强度应大于 70μW/c㎡。
饮用水管线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的距离应大于 25.00m。
卫生管理要求:
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
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供水单位和学校建立卫生管理双档案(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学校监督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管道直饮水系统的卫生管理
保持净水机房环境清洁卫生
供水单位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卫生管理、生产和检验人员,负责管道直饮水系统的管理、日常保养维护、直饮水生产和水质检验等工作。
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样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应根据水质和设计要求及时更换过滤、吸附材料,供水管道的水流必须每天定期循环或全天循环,定期清洗消毒管道。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直接从事管道直饮水的检验、生产、维护等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管道直饮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制水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不得将与制水无关物品带入制水间。
水质检验要求
为确保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安全,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必须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
日检验项目:色度、浑浊度、pH、嗅味、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消毒剂残留浓度等,必要时可增加各自有特殊意义的检验项目。
周检验项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
更换材料后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
采用活性炭或超滤等水处理工艺的: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一般水质处理器还包括石英砂、陶瓷、PP棉、尼龙网等水处理工艺的净水器。
采用纳滤水处理工艺的:出水水质应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规定的要求
建设部门行业标准( 1999年首次发布,2005年第一次修订)
采用反渗透技术的: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
卫生管理档案:
水质处理设备、输配水设备 ( 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滤芯、滤膜)等涉水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更换水处理材料记录;
水质检测报告;
对水处理器、管道和终端水机进行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
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及预案等。
监督要点:(1)新建、改建、扩建的分质供水工程的选址与布局、水处理工艺和设备、供水和管道系统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审核,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2)分质供水单位应确保分质供水水质卫生安全,按照规定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并保存好相关的资料。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指标符合制水设备所标识的饮用水标准以及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采用臭氧消毒的,应检测溴酸盐指标。
(3)制水间、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必须根据原水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处理工艺中必须有水质消毒措施。
(4)水处理设备、与水直接接触的材料(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等)和消毒产品有卫生许可批件
(5)分质供水单位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分质供水系统的日常管理、保养维护和水质检验等工作;
(6)分质供水从业人员必须必须每年进行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7)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指标符合制水设备所标识的饮用水标准以及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采用臭氧消毒的,应检测溴酸盐指标。
(8)分质供水单位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结果、管道直饮水类型、水处理技术、供水水质特点及注意事项、管理责任人和投拆电话等信息。
常见问题:
直饮水系统的安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验收;
直饮机房不符合相应要求;
农村学校直饮机原水为自备井水,井水没有进行每年一次的全分析检测,不能保证原水合格;
直饮机系统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直饮机系统产品无涉水产品铭牌,有铭牌的涉水产品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不一致。
日常管理不到位
净化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
饮用水管线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的距离没有大于 25.00m。
(四)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1.泵房环境
泵房保持环境整洁,泵房的内墙、地面必须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泵房应设置通风装置,泵房设置在地下室时,房间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4次。设施周围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排污设施运转正常,供水设施运转正常。设施环境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二次供水设施房间应有安全防护条件的防盗门窗,室内地面应铺设防滑瓷砖,墙壁喷涂卫生无毒防霉涂料,室内设有排风设施。地面有便于排水的水沟和集水坑,且设有自动提升污水设备。
2.制度上墙
泵房醒目位置悬挂《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二次供水水池(箱)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3.水池防护
蓄水池(箱)入口应密闭并上锁,透气管、溢水管等与外界相通的管、孔应安装防护网罩,溢水管不得伸入集水井或排水沟
4.其他工作
人员资质、水池清洗、水质检测、余氯自检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要求:
1.埋地式生活饮用水储水池周围10m以内,严禁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严禁有污水管。
2.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箱(池)应设在专用房间内。
3. 建筑物内设置生活饮用水水箱(池)的房间,其上方的房间严禁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4.建筑物内的混凝土生活饮用水水箱(池)体,必须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严禁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的壁板、底板及顶盖。水箱(池)内衬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水箱(池)内衬必须使用SMC玻璃钢、聚乙烯、钢板搪瓷、釉磁瓷砖、不锈钢贴面等衬里材料,严禁使用混凝土、手糊玻璃钢、普通钢板材料。
5.生活饮用水水箱(池)与其它用水水箱(池)并列设置时,必须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严禁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必须有排水措施。
6.水箱(池)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它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建筑物内水池(箱)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水池(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0.5m;水池(箱)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宜小于0.8m;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应具有排水条件。
7.生活饮用水箱(池)必须与其它用水的水箱(池)分开设置。当生活饮用水水箱(池)内的贮水,12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必须采取水消毒处理措施。水箱容积不应超过用户 48h 的用水量。根据GB50015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0%确定。
8. 水箱(池)宜优先选择顶部进水;未设置导流装置的,进水管与出水管应采取相对方向设置。进水管应在水箱(池)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水箱(池)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水箱(池)出水管管底距水箱底部应≥0.1m。水箱溢流管、泄水管严禁与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必须有不小于0.1m的空气隔断。防止倒虹吸专用的发生。溢水口和泄水口不能相连通,各开一口。
严禁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不得与消防、暖气、空调、中水等其它用水的贮水水箱混用。特殊情况下与消防用水合并用时,水箱设计应保证其中水体不产生死水层,消防管道上必须加装防污止回阀确保管道内存水不得回流至水箱。
9. 当水池(箱)高度大于1.5m 时,水池(箱)内外应设置爬梯。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严密,人孔高出水池(箱)外顶不应小于0.1m。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6m。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必须有防止昆虫爬入水箱(池)的措施;
10.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消毒设备可选择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臭氧发生器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并宜有自动清洗功能。水箱自洁消毒器宜外置。
11.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根据水池(箱)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不得采用单纯依靠投放消毒剂的清洗消毒方式;水池(箱)清洗消毒后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水池(箱)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12.冲洗前对系统内易损部件应进行保护或临时拆除,冲洗流速不应小于1.5m/s。消毒时,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类型和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可采用20mg/L~30mg/L的游离氯消毒液浸泡2-4h。
13.采用不锈钢材质的浮球、连接杆
日常卫生管理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工作,
制定和落实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兼职经过培训的饮用水管理人员,供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至少六个月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2, 应根据水池(箱)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不得采用单纯依靠投放消毒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 3, 水池(箱)清洗消毒后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 4, 水池(箱)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5.冲洗前对系统内易损部件应进行保护或临时拆除,冲洗流速不应小于1.5m/s。消毒时,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类型和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可采用20mg/L~30mg/L的游离氯消毒液浸泡2-4h。
发生二次供水污染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现场处置,消除污染,保证尽快向用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和实施有关措施。
二次供水水池(箱)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一、清洗规程
(1))确定清洗时间后,准备好清洗工具和消毒药物,通知清洗消毒人员
(2)排放水时应提前关闭水池(箱)进水闸阀,让水池(箱)水位控制在最低水位(水池的余水在12cm-20cm左右),关闭水箱供水阀。使用直供水
(3)清洗人员穿清洗工作服和雨鞋进入池内,严禁赤脚和穿自己的衣服进入池内。依次从水池顶部一四周池壁(尤其是池壁结合有折隙的地方)一池底一池底水槽刷洗3遍,彻底清除蜘蛛网,泥沙、水渍,撤出清洗人员。用清水按上述顺序冲洗2遍,抽干脏水。
二,消毒规程
(1)清洗干净后,做好消毒准备工作。
(2)配制消毒药:按1:100的比例配置毒液,罐装在压缩式喷雾器内,消毒员穿好防护服及戴好口罩、手套,进入池内依次从顶部一四周池壁一池底水槽进行喷雾消毒,退出水池(不能涉足已消毒的地方)
(3)盖好进出孔盖30分钟后,再放水入池,清洗干净残留药。(4)开进水阀送水,对饮用水进行消毒5)对水池(箱)周围卫生进行清扫
(6)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并现场取样送检,合格后恢复正常供水。
无负压供水
使用注意事项:
1、索取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2、若与水池同时使用,确保水池内水在48小时内循环一次。
以下区域严禁采用无负压供水:
1.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低于0.2MPa的区域;
2.经常性停水的区域;
3.采用无负压供水后,会对周边现有(或规划)用户用水造成影响的区域;
4.供水干管的供水总量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
5.供水干管管径偏小的区域;
6.当地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及供水企业认为不应使用的区域。
以下用户严禁采用无负压供水:
1.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调储措施的用户;
2.供水保证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3.对有毒物质、药品等危险化学物质进行制造、加工、储存的工厂、研究单位和仓库等用户。
监督要点①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悬挂在泵房或醒目位置。
②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二次供水突发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
③应配备专(兼)职供(管)水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④水源防护符合要求。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⑤蓄水池应专用,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入孔(水箱入口)应加盖密封,高出水箱面 5CM 以上,并有上锁装置。蓄水池水中不得存在肉眼可见物,水箱内壁不得有污垢,底部不得有异物。水箱内外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透气管、溢水管等与外界相通的管、孔应安装防护网罩。水箱容积不应超过用户 48h 的用水量。
⑥蓄水设施每半年须清洗、消毒一次,有清洗、消毒记录。清洗、消毒后,对水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⑦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联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⑧学校要做好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索证工作。使用的与饮用水接触产品必须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等;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索取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应批次的检验报告和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存档备查。
⑨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
⑩备有常规的消毒药物和水质自检设备(如比色计),对水质开展定期的自检,如发现水中余氯<0.05mg/L,则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五)现制现售供水
①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出水水质必须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要求。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
②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③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包括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④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对供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公示保养维护记录、近期水质检查结果等资料。
⑤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监督检查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是否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核查产品名称、型号和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是否与许可批件相一致,抽检出水水质。监督检查发现水质处理器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予以处罚;产品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与卫生许可批件不符的,应当责令整改;水质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止现制现售饮用水,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对水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六)瓶(桶)装饮用纯净水
1. 建立并执行好“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台帐登记”制度;向供应商索取生产单位有效《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同批次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饮水机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饮水机定期清洗消毒并保存好相关的登记资料,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剂、消毒剂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3.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的贮存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且配备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专人员管理;相关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4.放置饮水机处应有电源插座并做好通风防尘,环境整洁,避免阳光照射。(矿泉水长时间阳光直射易长霉菌)
(七)开水
1.原水水质和开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开水必须烧开;设专人定时供水,开水每天更换,无明显异味或异物。
2.开水桶等储水容器应加盖上锁,放置在固定安全卫生的位置,每天要对开水桶进行清洗消毒并作记录,消毒宜采用流动蒸气等物理方式。
3.专人负责,及时清除储水容器中的隔夜水和水垢,提供公共饮水杯具的应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4.直饮开水对使用的饮水机、净水器等涉水产品要索取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饮水机、净水器等的放置位置要尽量避免光照,并保持周围环境清洁,防止二次污染。由专业人员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定期对饮水机、净水器等进行清洗、消毒、更换滤芯滤材等零件,并做好相关记录。饮水机、净水器等清洗消毒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剂、消毒剂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供应直饮开水的,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1次)对每台饮水设备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实施检验,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供管水、清洗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八)分散式供水:
是指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自备井、水窖等)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①分散式供水应做好消毒工作,定期投放适当的消毒剂(如漂白粉)并须煮沸后方可饮用。
②定期(每学期)对水质进行检验,确保水质安全;
③对水源地应做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卫生防护,保证水源周围无污染、浅井能加盖上锁。
3.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指标及检测
①采样:
市政供水、自备井水均采集末梢水进行检测
当地有城镇集中式供水设施的学校,应使用城镇管网集中供水;城镇没有集中式供水设施的可使用自备水源供水。(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教体艺[2011]5号
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并取得当地卫生部门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②检测指标
2.1余氯-—一双随机
2.1.1.检测方法:《GB/T5750.11-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消毒剂指标》
2.1.2.采用比色法,使用余氯比色计进行现场测定,将比色杯先用水洗3次,取采样点水(mL),加入联邻甲苯胺溶液2-3滴,摇动后立即比色
2.1.3.评价标准: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
游离氯≥0.05mg/L,总氯≥0.05mg/L
二氧化氯 ≥0.02mg/L
2.2.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2.2.1.检测方法:依据《GB/T5750.12-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微生物指标》进行检测
2.2.2.评价标准:细菌总数 不得检出;总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2.3.浑浊度、PH值、色度、肉眼可见物、味嗅—双随机
2.2.1.检测方法:《GB/T5750.4-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2.2.2.评价标准:浑浊度≤1
PH值6.5-8.5
色度≤15
肉眼可见物 无
嗅味 无异臭、异味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二次、分质供水)
1.未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行为,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进;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学校未向学生提供充足的饮用水,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给予处罚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案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6.在饮有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案
7.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案
8. 拒绝卫生监督案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条例》实施卫生监督,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于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