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传染病防控的卫生监督要点(三)

2020-10-22 18:51发布

学校传染病防控的卫生监督要点

四、掌握法律,找准学校传染病防控违法案由

(二)学校卫生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12. 学校卫生室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案

12.1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疾控机构、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12.2法律责任:

12.2.1传染病疫情

按《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理。涉及瞒报、缓报、谎

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还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理

12.2.2结核病疫情

按《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

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涉及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

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还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理

12.3注意点

按规定报告,即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

注意“执行职务的人员、工作人员、责任疫情报告人 ”三者的区别

12.3链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13.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案

13.1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13.2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3.3注意点

在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没有执行职务的是否有这个义务?

向谁报告? 向单位、卫生防疫机构、卫生行政部门?

不报、漏报、迟报与瞒报、谎报、缓报

14.基层医疗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案

14.1法律规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14.2法律责任: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理

14.3注意点

基层医疗机构可能是学校卫生室,也可能是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4.4链接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15.学校卫生室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案

15.1法律规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15.2法律责任:

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理

15.3注意点

疫情发生在学校,学校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6.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案

16.1法律规定:

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

16.2法律责任:

《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 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16.3注意点

义务主体是监护人,执法主体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未按时,两层意思:一是没有去办证,二是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办证

17.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 案

17.1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17.2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处理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3注意点

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病愈才能工作的病种:《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一)鼠疫、霍乱;(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被限制进入的场所:《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艾滋病患者的义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本文节选自湖南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杨家明教授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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