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传染病防控的卫生监督要点(二)
四、掌握法律,找准学校传染病防控违法案由
(一)学校传染病防控违法行为的主要案由
学校
1.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预防接种)
2.学校或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预防接种)
3.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艾滋病)
4.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 (消毒产品)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饮用水)
6.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饮用水)
7.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饮用水)
8.造成传染病的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 (实验室)
9.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疫情和突发事件)
10.未按要求对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疫情和突发事件)
卫生室(医疗机构)
1.学校卫生室未按照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职责)
2.学校卫生室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
3.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 (报告)
4.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 (职责)
5.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职责)
其他
1.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预防接种)
2.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 (病人管理)
(二)学校传染病防控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1.学校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案
1.1法律规定
《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
1.2法律责任
《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二条 托幼机构、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注意点
学校是查验预防接种证的主体,也是向接种单位报告的主体
学校有配合接种单位督促补种的义务
教育部门处罚
1.3处理:移送
2.学校或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案
2.1法律规定:
《疫苗管理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2.2法律责任
《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2.3注意点
擅自
责任主体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学校、学校老师、校医等,也包括校外的单位和个人针对学生接种
3.学校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案
3.1法律规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3.2法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3.3注意点
公开必须经同意
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或处理。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
3.4处理:移交
4.学校使用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案
4.1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 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4.2法律责任
按《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处理
4.3注意点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分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学校属于使用者。
4.4链接: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5.学校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案
5.1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5.2法律责任
按《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5.3注意点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分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学校属于使用者
适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情形
6.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学校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案
6.1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2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6.3注意点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分清生产者、供水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学校饮用水的供应者是主体。
学校建有集中式供水时,可同时适用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
桶装水不合格时,移交
7.学校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案
7.1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7.2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
7.3注意点
自备水源
未经批准
8.学校造成传染病的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 案
8.1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2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理
8.3注意点
造成了危害,如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
原因是未落实相关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其他案由依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9.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 案
9.1法律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
9.2法律责任
9.2.1传染病疫情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处理
9.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处理
9.3链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学校未按要求对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案
10.1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 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10.2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理
10.3注意点
只针对法定病种
涉及行政处分的,应及时移送有行政处分职权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
11.学校卫生室未按照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案
11.1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11.2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注意点
卫生室必须是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
学校是卫生室的责任区。
哪些是传染病预防工作(两标准)
11.4链接:《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规定: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本文节选自湖南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杨家明教授培训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