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卫生监督检查要点
一、医疗机构
重点检查预检分诊、发热门诊、门急诊、隔离病房(区)、放射科、检验科等科室。
(一)建立疫情应对管理制度。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要求,建立健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感染者接诊制度,防护用品储备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拒诊行为。
1.是否有防控预案与流程,建立预警机制。
2.防护服、隔离衣、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防护面屏、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的储备情况;是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4.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或指定的医疗机构。
(二)门急诊病历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保管情况;督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并妥善保管。
1.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病历书写必须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3.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三)患者信息保护情况。重点督查医疗机构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情况;督查是否存在相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情况。
(四)医务人员调遣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医务人员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情况。
1.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调遣。
2.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五)传染病报告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及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工作情况。
1.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是否实行零报告制度。
2.病例报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与2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六)预检分诊情况。是否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隔离区设置规范》要求设置,重点检查预检分诊规范设置情况,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询问流行病学史,预检分诊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进行转诊并记录情况。
1.应当设立预检分诊点,不得用导医台(处)代替预检分诊点。
2.设立在醒目位置,标识清楚、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
3.预检分诊点放置有口罩、体温表、流水洗手设施或手消毒液、预检分诊病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等物品。
4.承担预检分诊工作的医务人员按一般防护着装,即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医用口罩,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5.经预检查出的发热病人,应由预检分诊处的工作人员陪送到发热门诊,预检人员发现异常或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
6.预检分诊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晚间预检分诊可设在急诊,但应设有醒目标识)。
(七)发热门诊。重点检查发热门诊规范设置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1.发热门诊要远离其他门诊、急诊,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要设立醒目的标识;有备用诊室;设隔离卫生间;挂号、就诊、检验、检查、取药等能全部在该区域完成;设立独立的医护人员工作区域,医务人员有专用通道;设置隔离留观室;本地区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发热门(急)诊承担接诊工作的医务人员采用一级防护,进入隔离留观室按二级防护着装。
2.隔离观察室要标识明显,与其他诊室保持一定距离;分部设立医务人员和病人专用通道;留观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患者病情允许时,应当戴外科口罩,并限制在留观室内活动。
3.建立接诊病人登记本。内容包括:接诊时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诊断、患者去向及接诊医生签名。
4.建立终末消毒登记本。内容包括:空气、地面、物体表面及使用过的医疗用品等消毒方式及持续时间、医疗废物及污染衣物的处理等,最后有实施消毒人和记录者的签名,并注明记录时间。
5.发热门诊(室)医务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八)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采取标准预防,落实手卫生、空气消毒、环境消毒,规范使用消毒剂、消毒器械。
1.医疗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应在2小时内采取消毒措施。对病例可能污染的物品进行随时消毒,当患者痊愈或离开时要进行一次彻底的终末消毒。
2.消毒方法的选择。应首选物理消毒的方法。采用化学消毒法时,应选用含氯类、过氧化物类、二氧化氯等高效消毒剂,使用的消毒剂应符合《消毒管理办法》、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等要求,应在产品有效期内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配制和使用,应做好配制记录,必要时对现场配制消毒剂进行有效含量测定。
3.场所消毒。发热门诊、感染科门诊、放射科诊断场所、留观病房和隔离病房应按照要求做好日常清洁消毒工作。在患者入院期间诊疗救治过程中要加强随时消毒。在患者转运、康复或死亡后对其所在场所环境物体表面、空气、窗帘、隔帘、地面、墙面及空调系统等进行彻底的终末消毒。
4.诊疗用品、环境、空气等的消毒。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后,空调系统应停止使用;应注意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有动态循环空调消毒机的应持续开机运行;门把手、桌椅、楼梯扶手、水龙头、饮水机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地面、墙壁、门窗、运送病人的运输工具、生物转运箱等的消毒方法和剂量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中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规定执行。
(九)医疗废物处置情况。重点检查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情况。
1.明确分类收集范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产生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2.规范包装容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应有警示标识、中文标识,包括产生单位、部门、日期、类别,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无破损、无渗漏,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医疗废物达到3/4时严密封口,使用双层包装,采用鹅颈式封口,分层包扎。
3.做好安全收集。盛装医疗废物的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外表被污染时,应加装一层专用包装袋;分类收集一次性防护服、隔离衣等物品时,严禁挤压。
4.分区域进行处理。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时,包装袋表面应当用1000g/L含氯消毒剂喷洒消毒或者加装一层包装袋;清洁区产生的医疗废物按常规处理。
5.病原标本处理。含病原体的标本和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在产生地高压灭菌。
6.做好交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数量/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和经办人签名,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十)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和《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规范采集病例标本,标本按照高致病性微生物样本运送、有样本运输的批准证明、运送容器符合要求。
1.实验室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需具备在市级卫生健康委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医疗机构还应具备经过省级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PCR检验室),操作者应采取生物安全三级防护,从事相关检验、运送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流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过内部考核合格。
2.毒株和样本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应当施行双人双锁管理,准确记录毒株和样本的来源、种类、数量、编号登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毒株和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误用、恶意使用、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等事件。样本院内运送要有专用运输包装、专人负责,完善交接手续,运送至疾控机构要求准运证书,运输容器符合UN2814。
3.废弃物管理。所有的危险性废弃物必须依照统一规格化的容器和标示方式,完整并且合规地标示废弃物内容;严格执行相应的处理程序;产生于洗手池等设备的普通污水,多带带收集,排入实验室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感染性废液即在实验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采用化学消毒或物理消毒方式处理,并对消毒效果进行验证,确保彻底灭活;固体废物应当及时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处理,不允许堆积存放;定期对实验室排风HEPA过滤器进行检漏和更换,定期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监测,采用生物指示剂监测压力蒸汽灭菌效果。
二、疾控机构
重点检查查是否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和预防知识健康教育。
(一)突发事件报告。
各县(区)级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中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事件严重程度可选择“未分级”。
(二)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
(三)是否专人负责疫情监测工作;进行疫情分析研判工作情况;疫情信息及时报送情况。
(四)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包括:疑似病例数、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数量、密切接触者人数、密切接触者追踪到位人数、医学观察人数、解除医学观察人数等。
(五)开展实验室检测和技术培训。
(六)是否制作科普宣传材料,科普宣传形式和数量。
(七)指导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的个人防护。
(八)指导开展特定场所消毒。
(九)是否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及规范操作流程情况;具体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废物处置参照上文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三、重点公共场所
(一)组织管理。按规定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要求制定或完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完善、补充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卫生管理档案。
(二)卫生设施设备
1.在公共场所设立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
2.公共场所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配备足量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三)个人防护
1.对从业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培训,开展健康监测。对在岗人员每日测量体温并登记,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及时按规定去定点医院就医,不得带病上班;加强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管理,勤洗手,按规定配戴口罩。
2.对进入宾馆、饭店、招待所、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登记,对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的人员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并登记。
(四)室内通风。场所内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也可采用机械排风。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要求制定集中空调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卫生规范》要求,加强对空调系统设备或部件的清洗消毒或者更换,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确保空调系统供风安全;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五)落实清洗消毒制度。对杯具、床上用品、浴衣、拖鞋、美容美发工具及其他与皮肤接触的公共用品用具等要一客一换,按要求清洗消毒;电梯间及按键、楼梯扶手、门把手、购物车(筐)、水龙头等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定期清洗、消毒。消毒原则及方法按国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WS/T 698-2020、《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消毒剂使用指南》(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执行。
(六)垃圾处理。垃圾及时收集并清运。垃圾盛装容器应密闭加盖,保持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四、消毒产品
重点检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消毒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消毒产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生产布局是否符合规范;生产过程是否执行标准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各项记录是否完整,保证溯源。
(三)消毒产品卫生质量。重点检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产品,如手消毒液、含氯消毒剂、乙醇类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等产品,检查是否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消毒产品出厂前是否按规定进行批次检验。
(四)标签说明书。检查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五)紧急上市消毒产品的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的要求,开展消毒产品紧急上市工作。
1.紧急上市的醇类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含量合格后可上市销售使用,醇类手消毒剂醇类有效成分浓度>60%(V/V),其他乙醇消毒液原料应当符合GB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要求》且乙醇含量为70%-80%(V/V)。
2.紧急上市的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84消毒液有效期限定为3个月(有稳定性检测报告的除外)。
3.已备案上市的消毒剂,产品责任单位因扩大其生产规模而增加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生产地点的,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
4.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及时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检测合格报告)。
5.紧急上市消毒剂在上市销售使用的同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产品责任单位未完成检验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当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消毒产品经营单位。检查是否按规定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是否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消毒产品。
五、学校传染病防控
(一)组织管理。建立校长和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传染病疫情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制度建立情况。有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复课证明查验、学生健康管理、学生免疫规划管理、健康教育、室内环境的通风消毒制度;有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人报告传染病疫情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应立即戴上口罩就医,尽快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制度落实情况
1.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普及新冠肺炎及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
2.落实晨检和午检制度,发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学生,立即电话通知其家长领返回家,尽早到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治疗。
3.做好因病缺勤及病因登记追踪制度,发现呼吸道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多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
(四)强化通风消毒措施
1.加强各类学习、生活、娱乐、工作场所(如教室、音乐室、舞蹈室、阅览室、保育室、宿舍、教研室)的卫生与通风,保持空气流通,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公共上课场所(如音乐室、舞蹈室、电脑室)应每批学生消毒一次。
2.设置多带带的留观室,留观室有消毒设施(安装紫外线灯管、消毒液),每名新的留观人员进行前必须对室内空气、台面、地面进行全面消毒。
3.对校内重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及预防性消毒,如教室门把手、楼梯扶手、公共卫生间、单双杠等。消毒原则及方法按国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WS/T 698-2020、《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消毒剂使用指南》(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执行。
4.使用集中空调卫生规范通风系统的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卫生规范》要求执行。
5.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处理等工作。
(五)学校医务室/校医院管控
1.配备洗手消毒设施及消毒设备,对诊室、治疗室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2.医疗废物是否按要求处置。
3.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情况。
4.高校医疗机构应设置院感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5.高校医疗机构应制订医院感染防控预案和工作流程。
(六)物资准备
1.体温计(枪)、口罩等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等准备情况。
2.消毒物品索证、保存等符合相关要求。
六、卫生监督人员防护
卫生监督人员在医院或疫点、疫区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监督检查时,应严格遵循个人防护原则,并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每次检查后应立即洗手或用免洗手消毒液进行手消毒。
进入发热门诊检查建议采取一级防护措施。防护要求:穿工作服(白大褂)、戴一次性使用的帽子,穿一次性使用隔离衣和戴一次性使用手套,戴一次性外科口罩(4小时更换一次或潮湿时更换,污染时随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