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三)
六、输精(卵)管绝育术监督
(一)机构资质
机构取得输精(卵)管理绝育术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检查方法:1.查看医疗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看是否批准有结扎手术服务项目。
2.查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看是否批准(卵)管理绝育术技术服务项目。
3 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并定期校验。
4.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常见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开展输精(卵)管理绝育术技术服务项目。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输精(卵)管理绝育术技术服务项目未经校验。
3.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买卖、出借、出租、涂改、伪造的。
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重点查看妇产科诊室、泌尿外科诊室、手术室、收费室等场所、相关器械(如输精管结扎包:输精管皮外固定钳、输精管分离钳等器械、输卵管结扎包:输卵管拉钩、输卵管提取板等)、腹腔镜等,手术登记本、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单、收费票据等及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资质等,并收集证据。
2.询问笔录:重点询问施术者、麻醉师、器械护士、受术者、机构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知情人员。
3.其他:拍照、录像等。
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1.未经许可开展输精(卵)管理绝育术技术服务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备注:医学需要的绝育术只能在医疗机构进行。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输精(卵)管理绝育术技术服务项目未经校验。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买卖、出借、出租、涂改、伪造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二)人员资质
医疗机构的人员:(1)为妇产科、计划生育或经培训的中医执业医师,乡镇技术服务机构可为助理医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1)医师为妇产科、计划生育或经培训的中医执业医师,乡镇技术服务机构可为助理医师并取得《合格证》。(2)至少 1 名持合格证的检验人员。
检查方法:1.查看妇产科诊室、泌尿外科诊室、门诊手术室登记本、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单、相关登记本、检查报告单等核对人员执业资质。
2.检查现场实际开展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资质。
常见违法行为:非医师为他人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
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重点查看手术登记本、手术记录单等资料,手术人员资质证件等,并收集证据。
2.询问:重点询问施术者、受术者、与术者同期当班人员等。
3.其他:拍照、录像等。
违反条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备注: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三)场所设施
科室设置、设施设备等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手术室是否,自成单元,有缓冲隔离区,有更衣间、洗手间、手术准备间、手术间等,面积大于 15 平方米;地面、墙面和天花板是否光滑等。
2.有无配备中型移动器械台、相应手术包、消毒设施等。
3.检验科室是否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出凝血时间检验器材和试剂;抽查检验报告申请单有无相关检验项目。
常见违法行为:从事输精(卵)管理绝育术机构设置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违反条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责令改正
(四)文书管理
1.受术者知情告知。
2.规范书写建立手术记录、麻醉记录
3.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检查方法:
1.查看输精(卵)管理绝育术门诊登记、收费登记,抽查是否建立门诊病历。
2.查看输精(卵)管理绝育术病历内有无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
3.抽查有无出具假绝育手术证明情况。
常见违法行为:
1.机构或人员出具假节育手术证明。
调查取证:同放、取宫内节育器。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2.医师不按规定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或建立手术记录。
调查取证:同放、取宫内节育器。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七、输卵(精)管吻合术监督
(一)机构资质
1.仅限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2.取得输卵(精)管吻合术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检查方法:1.查看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看是否批准有妇产科、计划生育专业并注明输卵(精)管吻合术技术服务项目。
2.查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看是否批准输卵(精)管吻合术技术服务项目。
3.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并定期校验。
4.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常见违法行为: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许可开展输精(卵)管理绝育术技术服务项目。
2.未经许可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输卵(精)管吻合术技术服务项目未经校验。
4.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买卖、出借、出租、涂改、伪造的。
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重点查看泌尿外科诊室、门诊手术室、住院部手术室,相关设备器械(如双腔子宫通液导管、直弯蚊式钳、硬膜外导管支架、显微镜、腹腔镜、输卵(精)管吻合术手术包等器械)、手术病历、相关登记记录、收费票据等资料,并收集证据。
2.询问笔录:重点询问施术者、麻醉师、受术者、机构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知情人员。
3.其他:拍照、录像等。
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许可开展输精(卵)管理绝育术技术服务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 未经许可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机 构 开 展 输 卵(精)管吻合术技术服务项目未经校验。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买卖、出借、出租、涂改、伪造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二)人员资质
1.医疗机构的人员:(1)至少应有 2 名主治以上职称的妇产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外科或经培训的中医执业医师。(2)至少有麻醉师、检验人员各 1 名。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1)至少应有 2 名主治以上职称的妇产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外科或经培训的中医执业医师,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书。(2)至少有持《合格证》的麻醉师、检验人员各 1 名;
检查方法:
1.查看妇产科诊室、泌尿外科诊室、门诊手术室登记本、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单、相关登记本、检查报告单等核对人员执业资质。
2.检查现场实际开展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资质。
常见违法行为:非医师为他人实施输卵(精)管吻合术。
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重点查看泌尿外科手术登记本、门诊及住院病历中相关手术记录单等资料,手术人员资质证件等,并收集证据
2.询问:重点询问施术者、受术者、与术者同期当班人员等。
3.其他:拍照、录像等。
违反条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备注: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三)场所设施
科室设置、设施设备等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手术室在输卵(精)管绝育术手术室要求的基础上是否配备 9 孔以上无影灯、万能手术床、显微外科手术设备及器械、吻合术手术包等。
2.输卵管吻合手术的是否有输卵管通液和放射、造影设备等。
3.输精管吻合术的检验科室有无精液常规检测等项目相关及试剂。
4.抽查检验报告申请单有无相关检验项目。
常见违法行为:从事输精(卵)管理吻合术机构设置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违反条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责令改正
(四)文书管理
1.受术者知情告知。
2.规范书写建立手术记录、麻醉记录。
3.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检查方法:1.查输精管吻合术门诊登记、收费登记,抽查是否建立门诊病历。
2.查输卵吻合术是否建立住院病历。
3.查看输精(卵)吻合术病历内有无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
4.抽查有无出具假手术证明情况。
常见违法行为:①机构或人员出具假节育手术证明。
调查取证:同放、取宫内节育器。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常见违法行为:②医师不按规定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或建立手术记录。
调查取证:同放、取宫内节育器。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注: 1.本指引“两非”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是义务条款与责任条款的融合。
3.本指引不包括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的监督。
4.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监督参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指引的终止妊娠手术监督部分。
本文自湖南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2017年4月编印《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执法指引(试行)》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