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要点

2020-09-12 23:28发布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要点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206-2005)

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10.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1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1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T5750-2006

14.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15.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16.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2001

1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

18.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矿化水器

19.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一般水质处理器

20.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1.《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2005

22.饮用水水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2010

23.《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2010

二、生活饮用水监督内容

(一)集中式供水

1.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许可证超过过有效  

2.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3.供管水人员是否经卫生知识培训        

4.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是否无挖沙、摆渡、游泳、放鸭、污水排放口等污染源,是否有警示标志和政府部门管理通告

5.是否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卫生档案资料齐全

6.水处理及卫生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7.蓄水设施清洗、消毒和供水水质检测是否符合要求

8.是否开展水质自检,水质自检项目多少项

9. 每月1次水质常规指标的分析,出厂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检测资料。

10. 所设末梢水监测点是否符合要求,每半年对管网末梢水进行一次全面分析不少于48项(县级不少于28项)    

11.使用的制水添加剂及与水接触管件登记涉水产品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12.  建筑与布局是否经卫生部门审查验收,是否擅自改变原有的建筑设计、布局流程和各项设施

 13.厂区、反应池、平流池等卫生状况,加氯车间三防设施情况

(二)二次供水

1.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许可证超过有效期

2.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五病”调离制度等建立、上墙情况。

3.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健康、培训证明

4.生活水箱是否专用

5.日常水质余氯检测/记录

6.是否索取消毒剂、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批件或安全评价报告

7.蓄水设施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

8.检测项目/结果符合标准

9.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10.溢、泄水管是否与下水管直接连通

11.是否安装消毒设备或预留安装消毒设备位置

1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三)分质供水

1.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许可证超过有效期

2.卫生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五病”调离制度等建立、上墙情况。

3.是否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

4.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的健康、培训证明

5.日常维护及水质检测记录

6.是否索取消毒剂、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批件或安全评价报告

7.是否定期更换滤膜滤芯

8.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9.制水间周围环境是否整洁,是否设置排风设施、空气消毒设施、防护门窗

10.是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四)现制现售饮用水

1.是否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

2.出水水质是否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要求

3.现制现售的饮用水是否有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

4.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培训证明

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索取情况

6.是否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7.是否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其周围环境整洁

8.对供水设备、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9.是否公示保养维护记录、近期水质检测结果等资料

10.是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三、监督方法

  (一)集中式供水

查看卫生许可证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在有效期内;是否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1)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制度;(2)取水、净水、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制度,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3)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的冲洗、消毒、水质检验、验收制度;(4)管网、盲端定期放水、清洗、消毒、水质检验验收制度;(5)水质检验制度;(6)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体检及传染病患者调离制度;(7)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8)生活饮用水水质资料上报制度;(9)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10)水处理剂与饮用水接触材料、采购进货验收制度。上述规章制度可单列,也可在综合规章制度中含上述内容。现场查看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有检查记录;现场抽查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查看人员培训记录资料;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情况;查看卫生管理制度或文件是否确定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现场询问供管水人员,判断是否落实有关规章制度;了解供水单位建筑与布局是否擅自改变原有的建筑设计、布局流程和各项设施;查看取水点周围卫生状况;查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具体范围参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采购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否有验收记录;查看库房存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否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查看危险品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查看卫生设施、防鼠设施是否完善;下水道出口防鼠隔栅是否完整;卫生间水冲设施运转是否正常,洗手设施是否完好;查看通风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有领用记录和检查记录;查看车间、仓库、药物投放间机械通风装置运转正常;查看车间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废弃物盛放容器是否密闭、外观是否整洁;查看生产各环节工艺参数是否有监测记录;水的净化、消毒设施是否有效运作;是否定期对水净化设施进行更换、清洁、消毒,并有文字记录;是否有投加消毒药和净水剂的记录;查看输、蓄、配水管网是否有渗漏;是否定期对管网进行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并有文字记录;贮水设备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有记录;管网末梢是否定期放水清洗,并有记录;是否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验;现场查看检验设备、仪器是否正常运作,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现场查看水质检验方法是否按国家规定方法;查看水质报告制度与检测资料管理档案。

(二)二次供水单位

查看卫生许可证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在有效期内;是否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水池清洗消毒操作规程、二次供水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现场查看泵房环境卫生,是否有安全防护条件的防盗门窗,室内地面是否铺设防滑的瓷砖,墙壁是否喷洒卫生无毒防霉涂料;室内是否设有排风设施;地面是否有便于排水的水沟和集水坑,是否设有自动提升污水设备;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M以内是否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供水管线周围2M内是否有污水管道及污染物;蓄水池是否专用,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是否大于80cm;入孔 (水箱入口)是否加盖密封,高出水箱面5cm 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是否设有爬梯;水箱是否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是否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是否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透气管、溢水管等与外界相通的管、孔是否安装防护网罩;水箱容积是否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现场了解用户日常用水量;查看卫生管理档案蓄水设施是否每半年须清洗、消毒一次,核查清洗、消毒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参与人员、使用药物等,参与人员须附健康合格证明,核查使用的消毒药物是否索取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清洗、消毒后是否对水质进行检验,查看水质检验报告及检验项目。现场核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索取情况,参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要求的范围,对使用的涉水产品须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存档备查;现场核查二次供水设施是否安装消毒设备或预留安装消毒设备位置;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有渗漏;现场查看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设置位置,建筑物内的水池(箱)是否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房间是否无污染、不结冻、通风良好并应维修方便;是否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是否采取防冻、隔热措施;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消防用水水池(箱)是否共用,并列设置时,是否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因原设计遗留的原因无法改变,与消防池共用时,水池是否有死水层;现场查看二次供水卫生档案是否健全,内容包括:供水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管理织机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健康证明、培训证明;工艺流程图;给水管网图;设施、设备的维护记录;水质处理器(材料)的使用、维护、更换记录;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近三年以来的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水质检测报告;近三年的卫生监督文书;余氯自检记录以及加投消毒药物的相关记录;核查是否备有常规的消毒药物和水质自检设备(如余氯比色计),是否对水质开展定期的自检,如发现水中余氧<0.05mg/L,则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三)分质供水

现场查看卫生许可证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在有效期内;查阅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及水污染应急预案;查阅水质卫生检测资料;检查供水单位原水供应方式,查看水源是否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水质检测或采样送检;查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查阅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查阅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检查供水单位制水间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干燥,地面铺设,墙壁是否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机械排风设施,是否有防护门窗;分质供水设施是否有渗漏;检查供水单位是否根据水质和设计要求及时更换过滤,吸附材料,供水管网每天是否定期循环或全天循环,管网在停水后恢复供水前进行清洗消毒。供水的供水管线是否为自动环状循环设计且设置人工排水阀门,储水设备出水端是否安装自动消毒装置,净化后的净水储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分质供水处理设备(含净化、软化设备、消毒)是否正常运转。

  (四)现制现售饮用水

查看现制现售饮用水是否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出水水质是否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要求;查看现制现售的饮用水饮水机周围及机身上是否有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查看供、管水人员健康、培训证明;查看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索取情况;查看是否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是否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其周围环境整洁;是否对供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是否公示保养维护记录、近期水质检测结果等资料;是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卫生管理制度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b.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c.水质检测记录;d.供水设备,设施的巡查、保养维护情况,以及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c,水质处理器(材料)的使用、维护、更换等情况;F.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g.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记录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违法行为的处理

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责令改正,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至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建议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次供水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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