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技术监督
① 针刺类技术
一、检查依据
本节内容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医针刺类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二、检查内容
检查针刺类技术,主要是从管理要求、诊疗环境要求、消毒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管理的监督检查
1.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健全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预防与控制中医针刺类技术相关性感染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相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
2.是否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是否对医务人员开展预防与控制中医针刺类技术相关性感染的知识及技能培训,并承担相关业务技术咨询、指导工作。
3.医务人员是否熟练掌握中医针刺类技术诊疗操作规程,掌握中医针刺类技术相关性感染的预防要点,落实中医针刺类技术相关性感染的防控措施。有明显皮肤感染或者患感冒、流感等呼吸道疾病的医务人员,是否参与诊疗工作。
4.医疗机构是否督查中医针刺类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持续改进,有效降低感染。
(二)空气通风与消毒的监督检查
1.诊室是否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是否根据季节、室内外风力和气温,适时进行自然通风和(或)机械通风保证诊疗场所的空气流通和换气次数。
2.接诊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后是否进行空气消毒,是否遵循《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的要求,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并符合相应的要求:空气消毒器;紫外线灯照射;其他合法达标的空气消毒产品。
3.不宜常规采用化学喷雾进行空气消毒。
(三)物体表面清洁与消毒的监督检查
1.是否依据《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的要求,遵循先清洁、再消毒的原则,采取湿式卫生的方法,抹布等清洁工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洁与消毒,干燥保存。或采用清洁、消毒“一步法”完成的产品,如消毒湿巾。是否达到干净、干燥、无尘、无污垢、无碎屑、无异味要求。
2.诊桌、诊椅、诊床、地面等无明显污染时应采用清水清洁为主,是否每天2次。发生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时,是否先采用可吸附的材料将其清除,再采用有效氯400mg/L~7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作用30min。
(四)织物的清洗与消毒的监督检查
1.床单(罩)、被套、枕套等直接接触患者的用品是否每人次更换,或选择使用一次性床单。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时是否立即更换。
2.被芯、枕芯、褥子、床垫等间接接触患者的床上用品,是否定期清洗与消毒;被污染时是否及时更换、清洗与消毒。
(五)手卫生设施的监督检查
1.每间诊室是否至少配备一套洗手设施、充足的手卫生及干手物品,包括流动水、非手触式水龙头、洗手液、免洗手消毒剂等,宜使用一次性包装的洗手液,重复灌装的洗手液容器,是否每周清洁与消毒。
2.是否配备洗手流程图及说明图,干手用品宜使用一次性干手纸巾。
3.医务人员洗手与卫生手消毒,以及手卫生用品是否符合《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要求。
4.治疗车是否配备快速手消毒剂。
(六)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
1.操作前是否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是否检查针具的包装,确保完整无破损,有效限期内使用;包装是否过早打开,无菌针具包装打开超过4小时是否继续使用;针刺操作前是否先遵照六步洗手法洗手,再用75%乙醇或快速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为不同患者操作时是否洗手或手消毒;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或有感染性的物质时,是否戴手套;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时,是否戴无菌手套;皮肤消毒可选用下列方法之一:浸有碘伏消毒液原液的无菌棉球擦拭2遍;碘酊原液擦拭2遍,作用1min~3min稍干后75%乙醇脱碘;用75%乙醇溶液擦拭2遍,作用3min~5min;有效含量≥2g/L氯己定-乙醇70%溶液擦拭2遍;其他合法、有效的皮肤消毒产品,是否遵循说明书使用。皮肤消毒范围:以针刺部位为中心,以涂擦为主,由内向外缓慢旋转,逐步涂擦,共2次,消毒皮肤面积应≥5cm×5cm,消毒棉球是否一穴一换,是否使用同一个消毒棉球擦拭两个以上部位。
2.操作中是否遵守针刺诊疗操作规范,尽量减少损伤及出血。
(七)器具的使用及处理的监督检查
1.针具进入皮下无菌组织,属于侵入性操作是否达到灭菌水平。
2.一次性针具是否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是否一人一用一废弃,是否遵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按损伤性医疗废物处理,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专用利器盒中,集中处置,是否重复使用。
3.可重复使用的针具,是否遵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一人一用一灭菌,是否放在防刺的容器内密闭运输,是否遵照“清洗—修针—整理—灭菌—无菌保存”程序处理。
(八)可重复使用针具流程处理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要求进行清洗:(1)超声波清洗器清洗:冲洗:将针具放置篮筐内,于流动水下冲洗,初步去除污染物;洗涤:清洗器内注入洗涤用水,根据污染程度使用医用清洁剂(或含酶洗液),水温应<45℃,将针具篮筐放置清洗器内浸没在水面下。超声清洗时间宜3~5min,可根据污染情况适当延长清洗时间,不宜超过10min;漂洗:将针具篮筐整体端出用流动水冲洗,滤干水分;超声清洗操作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2)手工清洗:冲洗:将针具放置篮筐内,于流动水下冲洗,初步去除污染物;洗涤:将针具篮筐完全浸没于医用清洁剂中,水温宜为15℃~30℃,浸泡时间和医用清洁剂使用液浓度参考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浸泡后再用长把毛刷反复刷洗或擦洗针体,达到洗涤目的;漂洗:用流动水冲洗干净,滤干水分。
2.是否按要求进行修针:(1)用75%的乙醇棉球包裹针具沿针柄至针尖方向单向反复擦拭,去除残存的污渍,将轻微弯曲的针具捋直。(2)严重弯曲变形、针尖有倒钩或毛刺的针具废弃不再使用,作为损伤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利器盒。
3.是否按要求进行整理:将修针后的针具按照规格大小分类,整齐插入置于硬质容器中的纱布棉垫上、或塑封包装、或有封口的玻璃针管中,玻璃针管内置棉垫保护针尖。
4.是否按要求进行灭菌:(1)将整理包装后的针具遵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无菌保存备用。(2)针具盛放容器不得使用普通不锈钢或铝制饭盒替代。有侧孔的不锈钢盒可以作为针具容器,但外层布巾包装应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灭菌包装要求。包装容器及内衬纱布棉垫一用一清洗,衬垫发黄变硬有色斑等及时更换不得再用。灭菌后的针具有效期为:塑封包装180天;封口玻璃管、有侧孔的不锈钢容器外层布巾包装7天;开包使用后4小时内有效;开包后未用完或未开包过期者重新灭菌后使用。
(九)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理的监督检查
1.医务人员是否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诊疗中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熟知利器伤害事件处理报告流程等。
2.针具清洗消毒是否按要求防护:(1)针具清洗、修针、整理过程易于发生液体喷溅、针刺伤害等,注意防范职业暴露风险,穿戴防水围裙、护目镜、手套等防护用品。(2)清洗过程中持器械操作,整筐拿取,严禁徒手抓取针具。(3)修针先持镊物钳将针尖方向整理一致,并使针具充分散开,避免拿取时刺伤。(4)整理针具插入衬垫时,整齐排列,方向一致。
3.针刺伤是否按要求处理及报告:(1)在诊疗或针具清洗消毒过程中一旦发生针刺伤害,立即使用皂液和流动清水反复冲洗伤口,尽可能挤出伤口处的血液,用75%的乙醇或0.5%的碘伏对伤口进行消毒处理。(2)按照本机构内医务人员针刺伤处理流程报告有关部门。
三、检查方法及取证
(一)管理要求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查看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询问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是否定期开展培训,查看培训记录、培训内容、照片、培训课件,检查医务人员的操作是否规范;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定期督查,查看督查报告等材料。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医疗机构未健全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
(2)未对医务人员开展预防控制感染的培训
(3)临床医务人员未掌握落实预防感染的防控措施
(4)医疗机构未督查感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对机构建立的规章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记录、培训照片、课件、督查记录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对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机构负责人是否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是否定期给医务人员开展预防控制感染的培训,医疗机构是否督查感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二)空气通风与消毒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查看诊室通风、采光条件,查看空气消毒记录,询问空气消毒方式,检查消毒是否符合标准。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未保证诊室空气流通和换气次数
(2)接诊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后未进行空气消毒
(3)未按照规范要求,选用合理空气消毒方式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对空气消毒记录进行收集、复印;对诊室环境、空气消毒设备等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科室负责人何时进行空气通风与消毒,消毒采用方法。
(三)物体表面清洁与消毒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检查物体表面清洁与消毒情况,查看是否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消毒。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物体表面清洁消毒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物体表面清洁消毒时不规范的操作;对清洁消毒不规范的操作现场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科室负责人物体表面清洁与消毒的流程、频次,对物体表面出现污染如何处理。
(四)织物的清洗与消毒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检查直接接触患者的织物是否每人次更换,查看织物清洗消毒记录、织物上是否有污染;查看间接接触患者的床上用品清洗消毒记录,检查床上用品是否有污渍。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直接接触患者的织物未每人次更换
(2)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的织物未立即更换
(3)间接接触患者的织物未定期清洗消毒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对织物的清洗消毒记录进行收集、复印;对存在污染未进行更换的织物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科室负责人织物清洗消毒频次,对织物出现污染如何处理。
(五)手卫生设施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检查诊室是否按要求配备设备设施;检查诊室内是否配备洗手流程图及说明图、干手用品;检查医务人员洗手与手消毒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治疗车是否配备快速手消毒剂。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未配备齐全洗手设施和物品
(2)未配备洗手流程图及说明图
(3)医务人员手卫生流程不符合规范
(4)治疗车未配备快速手消毒剂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未配备齐全的设备设施;对不符合规范的洗手与手消毒操作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科室负责人是否按要求配备手卫生设施。
(六)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检查进行无菌操作前,是否进行无菌检查;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手卫生消毒、防护;是否按要求进行皮肤消毒。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消毒灭菌包未满足灭菌要求继续使用
(2)操作前未按要求进行手消毒、手防护
(3)未按要求进行皮肤消毒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医务人员未进行无菌检查操作、不规范的洗手法、不规范的皮肤消毒操作等不规范的执业行为;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医护人员手消毒、皮肤消毒、中医医疗技术操作等流程。
(七)器具的使用及处理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检查重复使用的针具是否按要求进行灭菌。检查一次性针具是否一人一用一废弃,查看诊室、消毒供应中心,检查是否存在一次性针具重复使用、消毒灭菌的情况。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重复使用的针刺类器具未达到灭菌水平
(2)一次性针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废弃,重复使用
(3)针具未按流程进行处理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对针具消毒灭菌记录、交接记录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对未达到灭菌要求的针具、重复使用的一次性针具、不规范处理重复使用针具的现场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科室负责人针具使用种类,是一次性针具或重复使用针具,询问针具处理流程。
(八)可重复使用针具流程处理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检查重复使用针具处理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针具未按流程进行处理
(2)应废弃的针具继续使用
(3)处理后的针具未按要求保存
(4)包装容器及内衬纱布棉垫未一用一清洗,衬垫发黄变硬有色斑等继续使用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重复使用针具的处理流程;对针具的清洗消毒灭菌记录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对未按要求清洗消毒灭菌操作的现场、针具的保存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科室负责人重复使用针具的处理流程。
(九)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理的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查看存在职业暴露的场所,是否按要求配备、使用相关防护用品。检查是否按要求做好防护操作,询问医务人员是否知晓如何使用防护用品、锐器刺伤处理及报告流程。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医务人员诊疗中未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2)医务人员未按要求做好防护操作
(3)医务人员不熟知突发事件处理报告流程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防护操作情况等;对突发事件处理报告制度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对未配备使用防护用品的人员和现场、未按要求做好防护操作的现场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医务人员在开展执业活动时,是否使用卫生防护用品,是否按要求做好防护操作,是否熟知突发事件处理流程、报告流程。询问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否配备卫生防护用品。
四、法律适用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的法律适用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医针刺类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未对医务人员开展针刺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的知识及技能培训的法律适用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医针刺类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未按要求进行灭菌的法律适用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医针刺类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四)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法律适用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医针刺类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