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乡村医生不在注册执业地点执业如何处理?

2020-09-04 15:44发布

1条回答
子树10
2020-09-05 13:54

问:乡村医生李某系A市所辖A县的乡村医生,在A县下一个村开设村卫生室,注册执业地点:A市A县某某乡某某村,监督员检查时发现李某(乡村医生证在有效期内)在A市B区一个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请问李某是否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罚,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否按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罚? 

答:应当对李某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非医师行医处罚;对该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罚!

理由与依据:

该村级卫生服务站~属撤村改居的村卫生室,依据《卫政法函〔2010〕31号批复》“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之规定,老人老地方仍可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但本案李某不属于原注册在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因此不能适用该批复,只能依据《医师法》39条对李某非医师行医查处;对该村级社区服务站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8条使用非卫查处。

1.《卫生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要求: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2.《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要求:“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国卫法制函〔2014〕314号)再次强调:对“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原卫生部先后于2004年4月和2010年1月作出《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和《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这两个批复精神完全一致。即:“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进行执业注册。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1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内容来自《卫生监督员手册3.0》,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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