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卫生室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0-11-18 23:5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9日,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县某镇某村卫生室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村卫生室正对大门的诊断桌边有一排中药柜,后面一张木质方桌上放置有一台显微镜,旁边有一塑料盆装有使用后的载玻片、微量采血吸管试剂瓶及尿液分析仪等检验设备,桌上发现3份该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经查,该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范围只有预防保健科、中医内科,没有医学检验科,而该村卫生室开展血、尿等的检测属于医学检验的范围。因此,该村卫生室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9年6月6日,某县卫健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卫生室给予警告、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6日该卫生室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村卫生室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鉴于该村卫生室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对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

【思考建议】

基层特别是乡镇一级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较普遍,但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的处罚金额较小,因而产生的威慑也相对较小,建议有关部门在考虑修订该条例时,适当加大处罚金额,增加违法人的违法成本,促使相关医疗机构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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