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潍坊市卫生局关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鲁卫妇社字〔2014〕10号潍坊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问题的请示》(潍卫基妇[2014]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4〕2号)中自2014年5月1日...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军队医疗机构母婴保健许可证校验问题的批复琼卫政法函〔2015〕116号海口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军队医疗机构母婴保健许可证校验问题的请示》(海卫字〔2015〕4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和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合格证问题的批复国卫妇幼函〔2017〕253号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否需要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请示》(川卫〔2017〕39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不需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妇产科专...
卫生部关于涉外婚前医学检查行政许可权限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315号江西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涉外婚前医学检查行政权限变更可行性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国务院第308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为保证涉外婚前医学检查质量,从事该项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具备条件的省级医疗...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问题请示的复函厅办函〔1997〕34号重庆市民政局:你局1月20日报部的《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重民政[1997]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目前我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明确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