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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医科大学、长治医学院“全科医学”专业毕业生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医科大学、长治医学院全科医学专业毕业生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复函卫办医函(2008)460号教育部办公厅:你厅《关于请协调解决山西医科大学、长治医学院全科医学专业毕业生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函》(教高厅函(2008)24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山西医科大学、长治医学院全科医学专业毕业生报考医师资格考试。专此函复。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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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一法人的医疗机构间医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一法人的医疗机构间医师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卫函〔2018〕379号自治区人民医院:报来《自治区人民医院关于同一法人的医疗机构间医师执业有关问题的请示》(院报〔201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十条规定,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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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安徽省医学会申请Ⅱ类继教学分授予资质的批复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安徽省医学会申请Ⅱ类继教学分授予资质的批复卫科秘﹝2011﹞347号省医学会:你会《关于安徽省医学会申请Ⅱ类继教学分授予资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会为有资质授予Ⅱ类继教学分的社团组织,授予Ⅱ类继教学分的项目范围限于面向农村基层开展适宜技术推广等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教学的继教活动。希望你会借助专业性社团人才技术优势,充分调动各分会专家的积极性,以本次资质批准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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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天津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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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6〕241号福建省卫生厅:你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学生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医〔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52号),鉴于卫生保健专业以培养乡村医生为目标,而且中专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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