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未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怎么处罚

2020-11-03 14:5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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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未办理多点执业备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直接的处罚条款。但是,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就医安全,个人认为可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地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尽管新修订的《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注册范围扩大到省级行政区域、对助理医师执业扩大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但仍然提出主执业机构外多点执业的应当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要求。而处方权的取得必须是以注册或者备案为前提的,因此,未多点备案违反了医师处方权取得的规定,可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对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处理,即对医疗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2.《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个人认为这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医师未备案在本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形。因此,可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分别依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3.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二、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规定处理,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个人认为,这里的未经执业注册与多点执业注册中的备案不应等同,因此,不可按此规定处理。


                                                        (松滋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周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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