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将职业危害因素转移给B,B转包给C(BC不具备防护条件)如何处理?

2020-12-18 23:20发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和“第八十六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之规定,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只要是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均可能构成侵权责任主体,即A、B、C均可作为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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