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开诊所吗?

2022-01-23 11:44发布

公司可以开诊所吗?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晓诊所、公司的概念。

诊所:是最小单元的医疗机构,《诊所基本标准(2010版)》对诊所的定义为,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委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2019年4月28日)》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

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为,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其次,了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开办诊所的具体规定。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第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3.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十四条规定,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2019年10月30日印发)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一、人员(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二)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三)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四)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7.《国家卫健委等5部委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2019年4月28日)(六)鼓励医师举办诊所。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八)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综上,依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诊所的举办有三大转变:即由原来需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许可转变为取消设置规划,执业登记由原执业登记许可转变执业登记备案,举办主体由过去的执业医师个人放开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因此,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举办医疗机构:(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诊所实行备案制以来,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国家出台管理办法予以规范。例如,亟需国家出台新的《诊所基本标准》《诊所备案管理办法》来明确诊所备案的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又如,公司开办的诊所给患者造成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仅以出资额或者认购股份为限额进行赔偿,是否会导致医疗损害赔偿等问题得不到落实,而无法保障患者的正当权益等。另外,诊所命名也因医疗机构命名规则与企业(市场主体)命名规则的冲突,导致企业(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的名称不一致,而导致诊所在医保资金报销等方面存在一定影响。

(湖北省松滋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周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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