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论坛」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改革趋势分析

2020-12-11 08:35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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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改革从未停止。但新一轮改革,从2018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发布开始,至今已有2年半左右的时间。然而,改革之路何其艰难?不仅机构名称没有统一,机构性质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卫生监督机构撤并反复,有的地方改革停滞不前。卫生健康执法机构的改革,反映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改革实属不易,面临诸多挑战。

我作为一名基层卫生监督员,在经历卫生监督与计生执法机构合并后,在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了六年多时间,对此有一些不成熟的思考,或许没有太多的发言权,但还是想借此谈谈对卫生监督机构改革的几点愚见。


一、关于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单位属性探讨

一直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卫生监督机构都是以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存在的,只有极少的单位参公管理或者是行政单位性质。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原来的差额事业单位性质转变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并作为公共卫生机构享有从公共卫生事业经费中分得一杯羹得权利。

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启动后,大部制改革强力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机构应运而生,紧接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称《卫健法》)的颁布实施,卫生监督机构也更名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并由《卫健法》赋予了委托执法权,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改变了多年来没有法律授权执法的历史。

《卫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这条规定,确立了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作为卫生健康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改变了过去事业单位性质、公共卫生机构属性的定位,但是,最终是行政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如果确定为事业单位,是参公管理还是按公益一类管理?不得而知。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改革,虽然不同于农业、交通等五大类行政执法单位改革,但是,中央指引了改革的方向,赋权地方来落实落地,而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顶层设计先天不足,导致各地改革存在很大差异性,因此,需要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努力争取,才会创造出有利于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人才流动的良好结果。


二、关于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改革的三种模式探讨

根据中央关于机构改革要求和各地改革的实际情况,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改革,目前有三种模式可选择:

(一)“局队合一”模式。“局队合一”模式,是国务院推动本轮行政执法机构改革要达到的目的,其优点是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执法责任主体明确,特别重要的是,可能为优秀的、年轻的卫生监督员打通一条晋升的出口。同时,可减少卫生监督员当“背锅侠”的风险。但是一谈到“局队合一”,现有的一些享受事业单位职称待遇的监督员就有顾虑,认为会影响自身待遇,因此,改革有阻力,甚至有人明确反对。其实,“局队合一”后,机构性质应当是行政机关,现阶段人员可以是公务员,也可保留事业单位身份,这要综合你所在地区公务员编制数量,看能否给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足够的公务员编制。如果给公务员编制,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管理。改革到位的话,工资仍然可执行专业技术类工资应该不成问题,同时,也可以根据人员状况和具体情况,设置改革过渡期,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解决。如果人员超编,完全可以利用当前疾控机构改革的有利契机,分流部分人员充实疾控队伍,人员分流的压力相对不大,因为卫生监督机构本身就是从疾控机构分离出来的。珠海就是实行的“局队合一”模式,很受媒体和同行们的推崇。

(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中央本轮改革的要求,除农业、生态、文化、交通、国土五大系统保留行政执法机构外,其他机构执法可实行“综合执法”。有的地方已经设置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卫生执法分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财政全额保障,脱离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由县级政府集中行使卫生行政处法权。这应该也是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改革可以选择的一个方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卫生行政部门担心今后协调关系难度加大。据了解,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实行的是“综合执法”模式,执行的效果也相当不错。

(三)“保持现状”模式。这是我自创的一个说法,就是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继续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但是,这种模式,弊端较为明显,因利益固化,执法力度、执法效果都存在不确定性。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一般情况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内设有一个综合监督处(或科、股室),与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职能重叠,可能会产生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甚至推诿扯皮的问题。二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手替政府办医、一手抓医疗机构监督执法,行政执法的对象和执法机构如一个人的左手和右手,本应相互协调支持,却要处于监督监管的对立面,很难完全落实到位。甚至,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可能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不到位或者是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职责履行不到位存在的问题,所以,代表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只能是“留一手”,不敢直面问题,不求严格执法,甚至可能出现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导致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违法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最后,积劳成疾,贻误事业发展。当然,这是保持现状的主要弊端,如果管理者能够正视问题,大刀阔斧,坚定改革,也是完全可以解决好的。目前,更多的地方在等待观望,对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改革未有效推动,未制定和落实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实现“保持现状”模式下的健康发展。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改革,涉及亿万人民的健康权益的维护,涉及一系列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系列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因此,建议各地应加速推动改革进程,增强改革的针对性,依法、务实、高效的把改革政策落地。同时,为全国6万余名卫生监督员提供一个发展机遇和平台。

(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周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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