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下:未取得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是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哪条处罚的,是44条兜底条款吗

2020-11-13 22:4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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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有“医、药、护、技”之分,要看哪类人员违反了个法律条文,则对应处罚。按《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该行为违反条款是第十六条,处罚有两个法律规范,一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按使用非卫直接处罚;二是《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兜底条款(六)可以进行处罚,不过这样处理有一定的风险。但最最最重要的是证据,如果你认为其违反了“十八项核心制度”中的任意一项,则构成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混乱的情形,给予处罚,则可避免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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