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说法】护士将保胎药发成打胎药的法律责任

2020-11-26 08:43发布

「卫监说法」护士将保胎药发成打胎药

原创医法苑2020-11-26 02:09:34

【背景】护士将保胎药发成打胎药:医院承担侵权赔偿9.5万元、护士被辞退

媒体报道:近日,安徽肥东安贞医院一名护士错将打胎药当成保胎药发给孕妇一事引发广泛关注。11月25日,从肥东县卫健委获悉,医院与患者双方经调解意见达成一致,当事孕妇在安贞医院住院的费用由安贞医院承担,孕妇及其家属决定终止妊娠,随后将到肥东县人民医院进行引产手术,所需费用也由医院承担。此外,医院另外赔偿孕妇9.5万元。至于涉事护士,事后已被辞退,并被吊销护士资格证。

[事情经过]

11月4日,施先生陪同妻子程女士住进了肥东安贞医院保胎。11月6日早上六点半左右,护士像往常一样给施先生的妻子量体温,并拿药给她吃,出于对护士的信任,施先生及其妻子程女士并没有多看多想,谁知服用过后等来的却是护士人员的一句“吃错药了”。

打胎药被当成了保胎药服用,这两种截然相反药物让施先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过了三个小时,施先生带着‘吃错药的’老婆赶往了肥东县人民医院洗胃,可洗胃的结果并不理想。

距离程女士吃错药已经过去半个多月了。施先生说,吃错药后的前几日医院还给程女士做B超,而现在医护人员每天仅是量量体温和测血压,并催着他们出院,医院始终没有给出解决方案和具体答复。施先生说妻子由于吃错药,精神上受到了一点刺激。“胎儿17周左右了,保胎药误食吃成了打胎药,胎儿不打算要了,现在只想医院给个相应说法和补偿。”施先生表示。

[卫监说法]

1.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很显然,本起医疗事故中护士将保胎药发成打胎药,造成患者误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该过错行为侵犯了患者的民事权益(患者的健康权、胎儿的生命权),使患者造成损害。且该医疗机构没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医院与患者成立医疗服务合同。但护士竟然将打胎药当成了保胎药,交给患者服用,显然没有履行医疗服务合同项下应当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义务,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在本案中,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患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来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实践中,患者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较多,患者可要求医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后续保胎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

2.行政责任。对此案至少有2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适用:

第一,按医疗事故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按照医疗事故分级,可按四级医疗事故赔偿和问责。

第二,按医疗纠纷处理。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本案违反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依据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本案中,医院发错药的行为存在违反医疗质量管理的十八项核心制度中的“三查七对”的《查对制度》。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班护士暂停执业活动1-6个月的执业活动。

按照同一位阶的法律适用 “新法优于旧法” 的原则,本案应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个人观点,敬请批评指正!

(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周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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