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5 11:25发布
请教:医疗机构与第三方签订委托检验协议,血液样品可不可以邮寄至地方,如果可以要些什么条件。我是重庆的,查到有家诊所与深圳一个检验机构签订合同,这种可不可以? 显示全部
请教:医疗机构与第三方签订委托检验协议,血液样品可不可以邮寄至地方,如果可以要些什么条件。我是重庆的,查到有家诊所与深圳一个检验机构签订合同,这种可不可以?
任何医疗机构开展检验(包括以检验为目的的采血采样)均应取得“医学检验”科目,委托其它方检验,也必须要求送检方和实施检验方都必须具有“医学检验”资质。(送检方方可通过委托协议增设“医学检验”科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送检方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相当于委托方开展医学检验工作的送检资质)。法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2、《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6]45号)(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来自《卫生监督员手册3.0》,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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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医疗机构开展检验(包括以检验为目的的采血采样)均应取得“医学检验”科目,委托其它方检验,也必须要求送检方和实施检验方都必须具有“医学检验”资质。(送检方方可通过委托协议增设“医学检验”科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送检方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相当于委托方开展医学检验工作的送检资质)。法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2、《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6]45号)(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来自《卫生监督员手册3.0》,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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