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附件: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综合医院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耳鼻咽喉科可不多带带设置,与眼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多带带设置耳鼻咽喉科的,应当设置耳鼻咽喉科门诊和5张耳鼻咽喉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耳鼻咽喉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多带带设置耳鼻咽喉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具有1名耳鼻咽喉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
音叉检测设备、前鼻镜、间接喉镜、简易光源、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和门诊。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多带带设置耳鼻咽喉科病房和耳鼻咽喉科门诊的,可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及门诊。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5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20张床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至少有4名护士,其中至少1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五)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前鼻镜、鼻内镜、间接喉镜、气管镜、食道镜、支撑喉镜、纯音测听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脑干诱发电位仪、声导抗仪、手术显微镜、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耳鼻咽喉科门诊、内镜(鼻内镜、纤维喉镜)和临床听力检测的场所。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2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8名医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0.6名护士,其中至少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鼻内镜、纤维喉镜、手术显微镜、气管镜、食道镜、纯音测听仪、声导抗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微创手术动力系统、配套的微创手术器械、冷光源系统和工作站、其他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