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疗服务监督检查

2020-11-13 23:1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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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疗服务监督检查

一、法规依据

《中医药法》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版》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

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 5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中医药法释义(16)》

《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共同做好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发【2013】26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和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

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33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

《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闽卫中医〔2014〕60号)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18】第 1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

二、中医诊疗机构概念及分类

开展中医服务的诊所分为两类

1.中医诊所概念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2.中医(综合)诊所概念

《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规定: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三、中医诊疗科目分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

一级科目:

50.中医科

二级科目:

50.01 内科专业

50.02 外科专业

50.03 妇产科专业

50.04 儿科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50.06 眼科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50.10 骨伤科专业

50.11 肛肠科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50.13 针灸科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50.18 其他

四、中医医疗技术目录分类

《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版》中医医疗技术目录(共96种)规定:

一、针刺疗法技术目录(27种)

1.毫针技术

2.头针技术

3.耳针技术

4.腹针技术

5.眼针技术

6.手针技术

7. 腕踝针技术

8.三棱针技术

9.皮内针技术

10.火针技术

11.皮肤针(梅花针)

12.芒针技术

13. 鍉 针技术

14.穴位注射疗法

15.埋线疗法

16.平衡针技术

17.醒脑开窍技术

18.靳三针疗技术

19.贺氏三通技术

20.子午流注技术

21.灵龟八法技术

22.飞腾八法技术

23.电针技术

24. 针刺麻醉技术

25. 鼻针技术

26. 口唇针技术

27. 浮针技术

二、灸类疗法技术目录(7种)

1. 直接灸技术

2. 隔物灸技术

3. 悬灸技术

4. 天灸技术

5.温针灸技术

6.热敏灸技术

7.雷火灸技术

三、刮痧疗法技术目录(3种)

1.刮痧技术

2. 撮痧技术

3. 放痧技术

四、拔罐疗法技术目录(7种)

1. 留罐技术

2.闪罐技术

3.走罐技术

4. 针罐技术

5.刺络拔罐技术

6.药物拔罐技术

7.刮痧拔罐技术

五、中医微创类技术目录(8种)

1.针刀技术

2.带刃针技术

3.刃针技术

4.水针刀技术

5.钩针技术

6.长圆针技术

7.铍针技术

8.拨针技术

六、推拿类疗法技术目录(9种)

1.皮部经筋推拿技术

2.脏腑推拿技术

3.关节运动推拿技术

4.关节调整推拿技术

5.经穴推拿技术

6.导引技术

7.小儿推拿技术

8. 器物辅助推拿技术

9. 耳鼻喉擒拿技术

七、敷熨熏浴类疗法技术目录(8种)

1.穴位敷贴技术

2.中药熨敷技术

3.冷敷技术

4. 湿敷技术

5.熏蒸技术

6.泡洗技术

7.淋洗技术

8.中药灌洗肠技术

八、骨伤类疗法技术目录(8种)

1.理筋技术

2.复位技术

3.正骨技术

4.夹板固定技术

5.石膏固定技术

6.支架固定技术

7.牵引技术

8.练功康复技术

九、肛肠类技术分类(5种)

1.枯痔技术

2.痔结扎技术

3.挂线技术

4.中药托管技术

5.注射固脱技术

十、其他类技术目录(14种)

1.砭石治疗技术

2.蜂针治疗技术

3.中药点蚀技术

4.经穴电疗技术

5.经穴超声治疗技术

6.经穴磁疗技术

7.经穴光疗技术

8. 揉抓排乳技术

9. 火针洞式烙口引流技术

10. 脐疗技术

11. 药线(捻)引流技术

12. 烙法技术

13. 啄法技术

14.割治技术

五、卫生许可

1.中医(综合)诊所

许可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许可证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科目:中医科

执行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2.中医诊所

备案机关:中医药管理局

备案证名称:中医诊所备案证

诊疗范围:用什么方法治什么病。

执行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六、监管部门与职责

(一)监管部门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法》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规定:

(三)改革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可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整合卫生、计生现有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任务。整合后的卫生计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二)监查职责

《中医药法》第二十条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重点监督检查以下三个方面:

1.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2.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3.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七、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

(一)考核认定

1.考核流程

中医专长医师不是笔试考试,是专家现场考核。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进行评议认定,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2.考核内容

1.陈述专长

2.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

3.遵循原则

遵循“会什么、考什么;考什么、做什么;注册什么,备案什么”的原则

4.专家认定

考核专家对申请人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然后在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注册申请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例如考核的是中医正骨技术,就只能注册中医正骨技术,不得超出考核范围进行注册和执业。

注:

1.按老政策考取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仅作为报考助理医师的凭证,不能直接注册行医。

2.中医(专长)医师可以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拟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二)执业范围: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症的范围。按照《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版)目录中的技术名称(96种)和中医(专长)医师考核专家认定并经注册确定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开展诊疗活动。但不得备案和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技术。

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

(一)执业范围

1.可以从事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2.经培训考核合格可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3.可以在医疗机构从事急救工作。

4.经培训考核合格,可以在骨科、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眼耳鼻咽喉科等专业执业,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

5.经培训考核合格,可以从事限制类医疗技术。

6.经培训考核合格,可以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7.可以开具西药处方。

8.经培训考核合格,可以从事临床类别等医师执业范围。

(二)执业依据:

1.《中医药法》第十六条规定: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对十六条的解释: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只有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

疗技术需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局长信箱公开回复栏:

群众来信1:关于中医类医师执业范围问题

内容: XXX反映其是一名中医类执业医师。在现实生活中,中医类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老是遭到别人质疑。很多人以为中医类执业医师只能开中药,不能在综合医院非中医科科室执业上班。个别地方卫生执法部门合医院例行检查中往往以其是中医类医师为依据,判定其超范围执业,不允许其在相关科室执业,我想咨询下,有没有明确中医类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的文件?能不能在综合医院的非中医科科室上班?中医药都立法了,能不能给予明确的答复?

回复:现行有关卫生、中医药的法律法规未禁止中医类别医师到综合医院中医科以外的其他科室执业。201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医药法》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这里所描述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指的是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技术,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18】第 1 号)规定医疗技术”包含手术。

2.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规定:

……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市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 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经研究,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修订,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共同做好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发【2013】26号)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中医药相关政策规定:

一、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按照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

(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未对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不允许使用与其从事专业相关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现代诊疗技术做出规定

(二)2008年我局经商原卫生部医政司同意,对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规定:

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所指‘中医专业’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中医临床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其执业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三)2010年原卫生部对甘肃省卫生厅《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187号)规定:“可以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类别为临床、口腔和中医。”

二、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内的执业地点问题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对医疗机构通过设定诊疗科目的形式限定了执业范围,未对具体临床科室执业范围进行限定,即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与具体临床科室并不一一对应;未对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不允许在医疗机构非特指中医(民族医)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做出规定

(二)2009年原卫生部对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335号)规定:“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三、允许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经过相应的学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使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

四、允许乡村医生经过相应的学习、培训后使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

五、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按照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44号)的相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六、有关中医医疗机构、科室和人员执业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解释。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和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通知》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转发给你们,供在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参考。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提出解决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作以下规定: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豫中医〔2006〕24号)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二、已经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作为《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6.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中医〔2006〕24号)规定: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管理,现对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如下规定:

一、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

(三)中医专业1 :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1。

(四)中医专业2 :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

(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3。

(六)针灸推拿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

(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 :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2 :从事外科、骨伤科、皮肤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2。

(四)中西医结合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3。

三、注册为其他专业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针灸推拿诊疗活动,不需变更注册。

四、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医疗气功活动,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应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取得相应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五、本办法所称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已经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其执业范围参照本办法认定,不须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其他变更事项者,其执业范围应同时根据本规定予以认定变更。执业地点变更至省外者,省中医管理局出具相应证明,其执业范围根据所在省规定认定。

七、本办法由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7.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甘卫法监发〔2011〕117号)规定:

  各市州及甘南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甘肃实际,经研究,现对甘肃省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审核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类别与毕业证书专业不相符的人员,以医师资格证书为依据注册执业范围。

  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经过中医药系统培训两年或中医药专业进修满两年或中医药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技术。

  三、2011年1月1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2011年1月1日后考取中医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从事放射、医技、麻醉、病理专业

  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在骨科、外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专业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

  五、中医和系统学习中医两年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处方用药不受限制,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布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规定自行废止。

  

         甘肃省卫生厅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8.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335号)规定: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否从事急救工作的请示》(闽卫医【2009】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9.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规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医执业医师、助理职业医师参加计划生育手术人员资质问题的请示》(京中医政字〔2008〕54号)收悉。经商卫生部医政司,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所指“中医专业”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中医临床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其执业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此复。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10.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卫中医〔2014〕60号)规定:

一、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分为一、二级科目。其中,中医一级科目为中医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一级科目中医专业的,可设二级科目,具体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针灸推拿康复专业急救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精神卫生专业等。中西医结合一级科目为中西医结合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一级科目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可设二级科目,具体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职业病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医学检验和病理专业、急救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等。

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和执业机构规定使用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四、具有高等院校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合格的,可以开展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各类医疗技术

1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规定了 “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技术的质量控制指标。

1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规定: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一、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下同)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2年。

二、2013年5月1日前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三、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2年,或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5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四、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符合以上情形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相应专业后加注“(精神)”字样。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备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

13.案例引用

【案例1】裁判规则:现行立法也没有禁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进行外科手术,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根据临床需要,经过相关专业学习和培训后,使用与自己专业相关的西医西药及现代诊疗技术和方法”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225号

法院认为:××患者进行手术的医师是否具备进行外科手术的资质的问题。成玉蓉、曹辉、曹诚主张负责曹正安手术的医师莫卫海和曹建斌不具有进行外科手术的资质,属于非法行医,对此,珠海市卫生局××2013年12月25日给成玉蓉、曹辉、曹诚的回复中已经明确指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根据临床需要,经过相关专业学习和培训后,使用与自己专业相关的西医西药及现代诊疗技术和方法”,并且,现行立法也没有禁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进行外科手术。因此,成玉蓉、曹辉、曹诚主张为患者进行手术的医师非法行医,珠海中医院对此存××过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2】裁判规则:患方主张中医医师不具备手术资质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3民终344号

法院认为:关于张某的资质问题,张某具有医生资格,上诉人主张中医专业的医生不具备实施外科手术的资质,上诉人对此亦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非由人民法院查证,上诉人未举出充分的依据支持其该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

1.无论是《中医药法》还是省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均明确中医执业医师可以从事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和手术;经培训合格可以从事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和限制类医疗技术等。

2.现行立法没有对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不允许使用与其从事专业相关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现代诊疗技术做出规定。因此,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根据临床需要,经过相关专业学习和培训后,使用与自己专业相关的西医西药及现代诊疗技术和方法”。

九、中医医疗机构自制饮片和成药的要求

(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自制饮片和成药,末经食药部门批准擅自自制药品属假药,由食药负责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自制中药饮片,要经过备案。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违法行为处理:

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医医疗机构自制饮片和成药,首先责令医疗机构提供批准制药证明文件,否则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十、行政处罚

中医药法是专门法,是特别法。从法理学上讲,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

中医药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未经备案擅自举办中医诊所开展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对诊所处罚)

违反: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依据:

《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注:

1.对单纯中医诊所,用《中医药法》查处(没有没收药品器械)。

2.不是单纯中医诊所(含西医),必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依法没收药品器械)。

 

2.中医诊所超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对诊所处罚,对人员限权)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3.中医(综合)诊所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对诊所处罚)

违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考核中医(专长)医师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人员处罚)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5.考试中医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人员处罚)

违反: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6.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行政处理

撤销广告审批文件(撤销不是处罚,是对之前给予权力的收回)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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