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呼吸医学中心及国家呼吸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及《“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实施方案》(国卫医发〔2019〕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呼吸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呼吸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推动提升区域呼吸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助力实现区域分开,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呼吸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呼吸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国家呼吸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2.国家呼吸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1
国家呼吸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国家呼吸医学中心应当是呼吸学科特色突出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引领我国呼吸疾病防治体系建设及呼吸学科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管理工作。具备呼吸疑难病与危重症诊疗能力,示范、推广高水平呼吸疑难病与危重症的诊疗技术;牵头开展呼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呼吸学科带头人和临床技术骨干;牵头开展呼吸疾病防诊治研究,促进研究成果转化为临床实践;牵头编制呼吸疾病防诊治指南、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推行常见呼吸疾病规范化诊疗;推动呼吸疾病三级预防体系建立;引领慢性呼吸疾病的早诊早治;参与呼吸疾病卫生政策制定,推动医改相关政策落地实施。其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安全、科研教学、医院管理能力达到国内领衔水平。国家呼吸医学中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独立设置呼吸学科。
(二)呼吸相关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或国家中医药
局重点专科建设项目≥5项(包括:呼吸内科、胸外科、中医肺病科、重症医学科、老年科、儿科、{{BANNED}}反应科、急诊科、病理科、放射科、检验科、放疗科、肿瘤科(肺部)、临床护理、临床药学、疼痛医学、职业病科(尘肺病科))。
(三)近3年呼吸疾病年均出院人数≥7000例,其中呼吸疑难危重病例数≥60%。
(四)呼吸重症监护床位数≥20张,近3年年均收治危重症病例数≥600例。
(五)近3年年均胸外科三四级手术(不含操作)≥1300例数,占胸外科手术比≥80%。
二、医疗能力
已建立完备的、多学科立体交融的现代呼吸学科体系,集呼吸疾病预防、诊断、治疗于一体,协同内科与外科、西医与中医、预防与医疗,覆盖从儿童到成人,具备从最早期的呼吸疾病预防到终末期肺移植的全过程防治体系和能力。构建呼吸疑难病与危重症诊治平台及转诊平台,建立适宜的呼吸疾病管理模式,推动国家呼吸疾病防治能力建设。
(一)科室及平台设置。
1.病房:设立专门的呼吸与危重症医学(PCCM)科和胸外科。普通病房:医生床位比≥0.3:1,护士床位比≥0.4:1。有隶属于PCCM科的MICU或RICU,并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技术和人力资源条件;医生床位比≥1:1,护士床位比≥2:1。
2.门诊:设立普通呼吸专科门诊、呼吸专病/专项门诊(包括:哮喘、慢阻肺、呼吸系感染、肺栓塞与肺血管病、间质性肺疾病、肺结节与肺癌、睡眠呼吸障碍、戒烟、肺移植等)和专家门诊,附设有呼吸门诊综合诊疗室并配置专科护士。
3.呼吸内镜室:有独立的呼吸内镜室或呼吸介入中心,呼吸内镜专职卫生技术人员≥5人,能够开展≥10种呼吸内镜项目,年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次数≥4000例。
4.肺功能室:设立肺功能室,有多带带的检查室及相应的检测设备,肺功能专职卫生技术人员≥5人,年开展肺功能例数≥12000例。
5.睡眠呼吸疾病诊疗室:由经过专业培训、拥有睡眠呼吸障碍(SBD)相关诊疗知识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负责,年开展睡眠监测例数≥1500例。
6.设有临床微生物检验、痰及支气管肺泡灌洗液细胞检测、呼吸免疫检测等呼吸相关临床检验实验室(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3个。
(二)诊疗能力。具有各种常见、多发呼吸系统疾病(如
哮喘、慢阻肺、呼吸系感染(包括肺结核)、肺栓塞与肺血管病、间质性肺疾病、呼吸衰竭与内科危重症、肺结节与肺癌、胸膜疾病、睡眠呼吸障碍、烟草依赖等)及其他呼吸疑难病、罕见病的诊疗能力,近3年收治病例覆盖呼吸疑难病与危重症病种清单(附表1)90%以上,总体治愈及好转率≥70%。
(三)核心技术。具备开展脏器监测与支持、呼吸与循环血流动力学监测、呼吸介入、肺血管介入、机械通气/ECMO、肺移植、肺动脉血栓切除及肺动脉内膜剥脱手术、呼吸康复、中医辅助等核心技术的能力。近3年开展核心技术覆盖清单(附表2)95%以上。
(四)建立多学科立体交融的现代呼吸学科体系及完备的支撑学科。已建立包括影像、病理、检验、药学、老年、儿科、急诊、麻醉、放疗和肿瘤(肺部)等相关学科在内的支撑协同体系。
(五)具备肺结核诊治能力。具备结核病诊断、鉴别诊断及规范化治疗能力。
三、教学能力
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具有完整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引领我国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人才培养。
(一)教学条件。床位数量及收治的病种与数量符合院校教育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PCCM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法定标准要求。
(二)组织管理体系完备。医院设有教学相关委员会或教学职能部门。住培与专培工作负责人职责明确,配有专职教学秘书。
(三)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本专业领域具有教授、副教授≥20人,研究生导师人数≥20人,其中博士生导师≥15人;每年培养本专业研究生≥30人,每位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带教指导医师同时带教本专业培训对象不超过3名。
(四)毕业后医学教育水平。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当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考核任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通过率≥90%。
2.PCCM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当承担PCCM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近3年招收学员中包括院外学员。
(五)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应当承担PCCM专科医师规范化进修培训任务及支气管镜、呼吸治疗、肺功能、呼吸重症、呼吸康复和呼吸睡眠障碍等单项规范化进修培训任务。接收进修人员≥100人次/年,进修人员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占比≥70%,进修结业考试合格率≥95%。
(六)教学成果。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2部。
四、科研能力
具备以两院院士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为核心的人才队伍。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牵头国内外多中心临床研究,取得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并转化为临床应用,在临床研究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一)科技平台及人才标准。
1.呼吸相关平台标准:至少满足以下项目中的3项。
①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机构;
②国家重点学科;
③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④已依法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或依法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2.学科带头人标准:至少满足以下项目中的2项。
①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②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③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④曾任或现任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呼吸医师分会主委或会长;
⑤担任SCI收录期刊原刊主编或副主编。
3.呼吸学科梯队优秀人才:至少满足以下项目中的5项。
①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
②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
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人选≥1人;
④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1人;
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2人;
⑥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千人计划)人选≥2人;
⑦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入选人才≥1人;
⑧历任中华医学会或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或副会长,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呼吸医师分会主委、副主委、会长、副会长累计≥3人次。
(二)科研项目。近3年,主持呼吸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科技部项目含分课题负责人)≥30项。
(三)科研成果。近3年,获得授权专利≥10项;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单位发表SCI收录论文≥100篇,其中影响因子>5分论文≥20篇,被国际指南或规范引用的研究论文≥5篇;牵头指南/共识或行业标准制订≥10项,其中牵头国际呼吸领域指南制订≥1项;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
(四)研究资源。已建立呼吸疾病大型人群研究队列及专病队列,队列总规模≥3万人。已建立呼吸疾病相关健康人群、高危人群、患者数据库,涉及呼吸疾病种类≥5种,总例数≥5万人。已建立呼吸疾病生物样本库,与临床信息相关联的各类生物样本总保有量≥10万份。
(五)专业化科研支持平台。所在单位应当已依法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或依法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具备开展Ⅰ-Ⅳ期临床试验项目的资质,Ⅰ期GCP床位≥10张,近3年牵头开展呼吸领域Ⅰ-Ⅳ期临床试验项目≥10项。
建有专业化临床研究数据管理及生物样本管理团队,其中专职管理人员≥10人。具备完善的数据及生物样本管理规章制度及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有完善的基础及转化研究平台、动物实验平台及微生物实验室。
(六)协同研究网络。建成覆盖全国的呼吸疾病协同研究网络,涉及呼吸疾病种类≥5种,网络成员单位(以近3年开展合作研究为准)≥100家,覆盖省(区、市)超过25个。
(七)成果转化。建有工程技术中心等转化平台,专业从事转化的工作人员>5人,转化项目>10项。
五、呼吸疾病防治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一)建立呼吸疾病预防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牵头呼吸相关疾病预防指南或专家共识≥2个病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及预防与干预适宜技术及模式(控烟、肺功能检测、康复、呼吸治疗、VTE预防、肺癌预防)≥3项,覆盖≥20个省(区、市)。
(二)新发突发呼吸道传染病防治体系完备。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发突发呼吸道传染病疫苗接种、病原诊断、负压病房、危重症抢救、院感防控体系。新发突发呼吸道传染病防治体系完备,担任国家相关呼吸道传染病防控专家委员会成员,牵头或参与制订新发突发呼吸道传染病诊疗方案。
(三)重点呼吸疾病流行状况动态监测。依托大型队列研究及疾病诊疗协作网络或联合国家相关组织机构,对全国重点呼吸疾病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为呼吸疾病整体防控策略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四)健康宣教工作。开展全国性呼吸系统疾病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开展面向公众及患者的疾病预防、医疗保健等科普教育。
六、落实医改相关任务和履行公益情况
(一)建立覆盖全国的呼吸领域医联体。牵头成立覆盖全国的呼吸领域医联体(包括医联体、专科联盟或专科合作网络),推动疑难病例远程会诊、双向转诊和医疗质控工作开展,推动呼吸专科医师专修、单修工作开展,推动临床研究大数据网络建设。专科医联体覆盖≥15个省(区、市)。
(二)开展呼吸相关远程医疗服务。负责组织制订国家远程医疗相关标准工作;建成具备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辅助诊断、预约双向转诊、远程医学教育及科研协同等工作能力的远程医疗平台,覆盖≥20个省(区、市)。
(三)临床路径管理。参与国家级呼吸疾病临床路径指南的撰写工作,联合国家呼吸疾病质控中心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和质量控制。临床路径病种数量≥5种。
(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要符合《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的要求,信息化功能要具备《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的要求,信息技术要符合《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版)》的要求,数据上报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数据管理相关要求;积极推进医院电子病历和信息平台建设;医院电子病历建设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病历应用等级测评”四级要求;信息平台建设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要求;医院核心业务系统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三级要求,使用国产密码对核心数据进行加密保护;能为国家中心的临床、科研、教学和管理业务提供信息支撑。
(五)推动基层呼吸疾病防治体系与能力建设。牵头制订常见呼吸疾病基层防治指南或制订国家基层呼吸疾病规范化防治体系与能力建设相关标准。
(六)承担政府任务和社会公益项目情况。积极承担对口支援医疗任务,参与医疗健康扶贫项目。
(七)参与国家卫生政策制定。作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专家委员会成员,积极推动和参与国家呼吸相关卫生政策制定。
(八)推动呼吸学科发展。推广全国呼吸专科医联体或医疗联盟等相关组织建设,推动呼吸学科人才培养。
七、学科绩效
(一)年床位使用率≥95%;
(二)MICU/RICU床位使年用率≥80%;
(三)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病原学送检率≥80%。
附表:
1.疑难危重症病种清单
2.核心技术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