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2019年版)

2020-09-05 19:48发布

附件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相关工作规范

2019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9

 


前   言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新划入的原重大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中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合并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做好改革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我们研究起草了《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供各地参考执行。

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共包括19项工作。其中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和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3项工作为每年确保完成的工作其余16项工作由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实施。相关工作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

《工作规范》对项目的目标、对象和范围、工作内容、组织实施、绩效考核指标、考核与评估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各省份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时,可参照执行。

各省份在组织开展相关项目时,要将相关绩效考核指标列入区域绩效目标情况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工作规范》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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