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处理收购使用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生产血液制品适用法规条款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函〔2001〕30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2001年2月9日报来的《关于处理收购使用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生产血液制品适用法规条款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器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单采血浆站违反上述规定,手工采集原料血浆属于非法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明知单采血浆站提供的原料血浆是手工采集的原料血浆而收购使用的,应当依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