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食药监注函〔2010〕46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地域范围的请示》(浙食药监注〔2009〕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中药材、中药饮片粉末等制成袋泡茶等剂型,并作为药品销售、使用的,不能按中药饮片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仅适用于本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和检验等。
特此函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