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7〕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0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2007年5月15日

附件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资格审批(以下简称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是指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 资格审批工作包括申报、评估论证、批准。

第四条 实验室资格审批申请资料,经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卫生部申报。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格的单位应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www.moh.gov.cn)。

条 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1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足够清楚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条 申请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定形式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卫生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报送资料,不得委托申请单位向卫生部报送资料。

条 卫生部收到申报资料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30内完成现场评估论证工作。

  现场评估论证

第十条 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估论证有关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由卫生部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组长卫生部指定,现场评估论证工作技术负责

卫生可指派1~2名管理或专业人员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现场评估论证工作

第十条 现场评估论证时间一般为2~3天。现场评估论证,专家组长应当提前制定现场技术考核初步计划。

第十条 卫生部应当在专家组到达评估地3天人员组成情况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对专家组成员有异议,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由卫生部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条 现场评估程序包括:专家组预备会议、首次会议、资料审查、实验室考察、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理论知识测试、专家组内部会议、末次会议等。

专家组依据计划进行现场评估论证,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协助

第十五条 专家组在现场评估论证工作开始前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一)专家组长重申评估论证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要求,专家组全体人员签署公正性声明和保密协议;

(二)明确评估范围、内容、依据和要求

(三)明确评估日程和专家组成员分工,确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准备现场评估和论证所需考核试题等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条 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介绍专家组成员和分工;

(二)宣布现场评估论证工作安排、要求和时间表;

(三)明确评估的方法、程序和评定原则

(四)申请单位做公正和保密的承诺;

(五)申请单位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

(六)与申请单位确认现场评估所需现场操作和面试考核项目以及考核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资料审查。专家组审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程序文件、危害评估报告、标准操作程序、相关记录表格以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资格现场检查表》涉及的其他资料,并对查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实验室考察。由专家组根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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