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9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5〕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基本要求》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方案》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

2.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基本要求

3.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一、药品

目前,维持治疗使用的药品为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规格:1mg/ml,5000ml/瓶)。

二、方案

维持治疗应当严格遵循个体化治疗原则,治疗人员每天治疗剂量参照国际推荐的维持治疗剂量(即60-120mg/天)。医务人员根据治疗人员具体情况,可以增减治疗剂量。

(一)首次用药。根据治疗人员自述的毒品用量和最后1次使用毒品时间,确定首次用药时间和剂量。推荐首次用药时间应当在治疗人员使用阿片类物质4小时后,或使用美沙酮、丁丙诺啡24小时之后。首次剂量建议为15-30mg,原则上不超过40mg。首次用药后如治疗人员出现无法忍受的戒断症状,可以在3小时之后,24小时之内追加用药1次,间隔时间越短者,追加剂量越小,第1天用药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0mg。

(二)初始阶段。以减轻和控制戒断症状的出现和减少不良反应为原则,缓解治疗人员的戒断症状,达到耐受水平。初始阶段为1-2天。

(三)调整阶段。根据治疗人员情况调整剂量,确定合适剂量,减轻治疗人员对毒品的渴求感。每5-10天调整5-10 mg,可以达到60-80mg/天或更高。调整阶段为10-30天。

(四)维持阶段。通过合适、足量的治疗,控制戒断症状的出现并减轻、阻断治疗人员对毒品的渴求,预防其偷吸毒品。中等程度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治疗剂量约为60mg/天,每天用药1次,少数患者需要分2次服药。

维持治疗阶段,治疗人员必须每天到维持治疗机构接受治疗,按照“看服下肚”的原则,在维持治疗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下当场服药。工作人员要及时记录治疗人员的服药时间及剂量。 

三、治疗期间注意事项

(一)治疗期间严禁饮酒,严禁使用苯二氮卓类药物,如安定、三唑仑等。

(二)过量处理。出现昏迷和呼吸抑制时可以使用纳洛酮进行急救,每2-4分钟肌肉或静脉注射1次,0.4-0.8mg/次,直至意识和呼吸恢复正常,之后持续给药并观察24小时。呼吸抑制或心跳停止时,应当及时施予人工呼吸或胸外按压术。

(三)维持治疗医生应当每周至少与治疗人员进行一次谈话,了解其过去1周内对阿片类毒品的渴求程度、出现的不适感觉、是否有使用毒品的行为,以及其使用毒品的次数和用量、是否合并使用其他精神药品等情况。

四、相关检测

维持治疗机构还需针对治疗人员开展以下检测工作:

(一)尿吗啡定性检测。作为调整治疗剂量依据,维持治疗机构需每月对参加维持治疗的治疗人员进行尿吗啡定性检测,并在病历中记录检测结果。参加维持治疗期间,尿液氯胺酮等快速检测可能出现假阳性结果,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治疗人员是否滥用氯胺酮等物质。尿吗啡定性检测必须采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准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试剂。

(二)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检测。维持治疗机构需每隔6个月对参加维持治疗的治疗人员进行HIV检测,并在病历中记录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为确证阳性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要求报告疫情,并对艾滋病感染者给予咨询及相关医疗服务;检测结果为阴性者,需要继续每6个月进行检测。HIV检测的血样采集、保存、运输及检测均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HIV检测必须采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准、批批检合格,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试剂。

(三)丙型肝炎抗体(HCV)检测。维持治疗机构需每隔12个月对参加维持治疗的治疗人员进行HCV检测,并在病历中记录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要求报告疫情,并对病人给予咨询及相关医疗服务;检测结果为阴性者,需要继续每隔12个月进行检测。HCV检测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HCV检测必须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准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试剂。

(四)梅毒抗体检测。维持治疗机构需每隔12个月对参加维持治疗的治疗人员进行梅毒抗体检测,并在病历中记录检测结果。梅毒检测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梅毒抗体检测必须采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准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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