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9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基本要求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5〕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基本要求》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方案》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

2.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基本要求

3.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基本要求

一、机构要求

(一)选址。戒毒药物延伸服药点应该设在现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不少于50人且居住相对较集中的地点,可以设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人员。为保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每个延伸服药点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医师和1名护士。

1. 医师。主要负责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及心理咨询、心理康复等服务,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和禁毒知识宣传等工作。 

2. 护士。主要负责协助医师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按要求开展检测及数据录入和药品管理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 医疗管理制度。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入组标准、申请程序、治疗方案和实验室检测等作出明确规定。

2. 治安管理制度。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点秩序维持及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3. 麻醉品管理和使用制度。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药品的管理与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4.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建立的其他制度。

二、申请要求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必须依托已获批准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具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和房屋(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等条件。 

三、开诊要求

申请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验收合格后开诊:

(一)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张贴上墙。

(二)相关设备、人员、材料及维持治疗药品等到位。

(三)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准备就绪。

四、设备设施要求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应当具备以下设备设施:

(一)配备病历柜(架)、文件柜、办公桌椅、电话、互联网、储存药品的保险柜、计算机、饮水机、平顶移液器等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具备提供尿吗啡、艾滋病、丙型肝炎及梅毒检测服务的能力。

(三)具备临时储存维持治疗药品的条件。

(四)具备诊治常见并发症及临时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至少备有纳洛酮注射剂(0.4mg/支)4支。

(五)备有艾滋病、丙型肝炎、梅毒等传染病防治和禁毒相关宣传材料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药品管理要求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对维持治疗药品进行管理,防止药品流失。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药品出入库管理,出入库时进行登记,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人员应当就药品、钥匙等事项进行交接。

(三)应当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建立密切的联系机制,发生药品流失等意外事件时要及时做出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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