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5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2020-09-05 19:48发布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实现我国政府在联大艾滋病防治特别会议上所作的承诺,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卫生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

1、《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2、《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4月5日

附件1:

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国家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延长病人的生命并提高生存质量, 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规范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费药物治疗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人群及免、减范围: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疫情较重地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免、减;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录,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参考]附后)。

第三条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免费药物、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其他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免费药物等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物减、免费用,以及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省、市(地)、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

第五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的技术支持和对地方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各地报送的相关治疗信息,并报送卫生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并上报治疗相关信息;抗病毒药物的储存、分发和调配。

第三章 治疗管理

第六条 艾滋病病人的治疗管理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等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4]106号)执行。

第七条 各地对自愿咨询检测新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应开展关于治疗的咨询,提供当地开展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地点等信息,并有责任将需要治疗的病人转诊到当地指定医疗机构。

第八条 对于希望接受免、减费治疗的病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农村中的病人须同时出具所在村委会或乡政府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相关身份证明;城市中的病人须同时出具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并签署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声明。

第四章 药品的采购和管理

第九条 各省、市(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及发病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数、需实施母婴阻断的人数,以确定所需药品和试剂的种类和数量,制订出本地区的年度药品和试剂分配使用计划,并逐级审核上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县(区)级药品使用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药品和试剂使用计划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通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条 中央给予补助的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及实施母婴阻断所需药物和试剂采取由卫生部和财政部组织统一招标、省级卫生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的运作方式进行采购。其他地区所需药物及试剂由省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采购。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一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抗病毒治疗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治疗效果评估、药品计划、采购、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治疗的安全有效和药品的及时合理提供。

第十二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办卫生部交办的日常监督与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省、市(地)、县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辖区艾滋病抗病毒及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录

药品名称 规格 剂型

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齐多夫定 100mg 胶囊

300mg 片剂

司它夫定 15mg 胶囊

20mg 胶囊

去羟基苷 167mg 散剂

250mg 散剂

100mg 散剂

100mg 片剂

100mg 咀嚼片

25mg 咀嚼片

50mg 颗粒

拉米夫定 150mg 片剂

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奈维拉平 200mg 片剂

200mg 胶囊

蛋白酶抑制剂

茚地那韦 200mg 片剂

200mg 胶囊

本表所列的药品名录将根据有关情况由卫生部商财政部进行更新调整

附表2.

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参考]

类型

疾病名称

细菌性感染

细菌性肺炎

细菌性肠炎

败血症

皮肤损伤

细菌性脑膜炎

结核

非结核分支杆菌感染

病毒性感染

CMV视网膜炎

单纯疱疹病毒感染

带状疱疹病毒感染

寄生虫感染

弓形体脑炎

隐孢子虫病

真菌感染

卡氏肺囊虫肺炎(PCP)

口腔和食道念珠菌感染

隐球菌脑膜炎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免费范围为艾滋病咨询和初筛试剂,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ELISA) 和快速凝集法(PA)试验试剂及相关咨询。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人群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第四条 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困难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中央政府支付,其他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咨询室建立、试剂管理、培训和宣传等其它艾滋病咨询检测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安排。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免费检测工作与监测、咨询、医疗救治及关怀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省、市(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技术支持和对地方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并向卫生部报告各地报送的咨询检测信息。

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计划,收集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对下级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省、市(地)、县(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等机构可承担免费咨询检测工作。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须具备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初筛实验室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卫疾控发199728号)组织专家评定认可。

第九条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实施规范的实验室操作程序和提供保密性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 所有参与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咨询、检测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严格按照自愿咨询检测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公布本地免费咨询检测机构地点及其咨询电话和联系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检测的意识。

第十二条 对于自愿接受检测的人员,咨询员要在检测前后为他们提供检测、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做好咨询和检测服务的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人员的任何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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