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等儿童保健相关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相关领域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方法、流程和考核评估,我们组织制定了儿童眼及视力保健、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儿童口腔保健和儿童心理保健4个方面的儿童保健技术规范(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办公厅发).doc
2.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办公厅发).doc
3.儿童口腔保健指导技术规范(办公厅发).doc
4.儿童心理保健技术规范(办公厅发).doc
2013年4月9日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早期发现听力损失,及时进行听觉言语干预及康复,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听觉和言语发育,减少儿童听力和言语残疾,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新生儿期听力筛查后,进入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在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耳及听力保健,其中6、12、24和36月龄为听力筛查的重点年龄。
(一)检查内容。
1.耳外观检查。检查有无外耳畸形、外耳道异常分泌物、外耳湿疹等。
2.听力筛查。运用听觉行为观察法(表1)或便携式听觉评估仪(表2)进行听力筛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进行听力筛查。
表1:0~3岁儿童听觉观察法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年 龄 | 听觉行为反应 |
6月龄 | 不会寻找声源 |
12月龄 | 对近旁的呼唤无反应 不能发单字词音 |
24月龄 | 不能按照成人的指令完成相关动作 不能模仿成人说话(不看口型)或说话别人听不懂 |
36月龄 | 吐字不清或不会说话 总要求别人重复讲话 经常用手势表示主观愿望 |
表2:0~6岁儿童听觉评估仪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室内本底噪声≤45dB(A))
年龄 | 测试音强度 | 测试音频率 | 筛查阳性结果 |
12月龄 | 60 (dB SPL,声场) | 2kHz(啭音) | 无听觉反应 |
24月龄 | 55 (dB SPL,声场) | 2、4 kHz(啭音) | 任一频率无听觉反应 |
3-6岁 | 45(dB HL,耳机或声场) | 1、2、4 kHz(纯音) | 任一频率无听觉反应 |
(二)耳及听力保健知识指导。
1.正确的哺乳及喂奶,防止呛奶。婴儿溢奶时应当及时、轻柔清理。
2.不要自行清洁外耳道,避免损伤。
3.洗澡或游泳时防止呛水和耳进水。
4.远离强声或持续的噪声环境,避免使用耳机。
5.有耳毒性药物致聋家族史者,应当主动告知医生。
6.避免头部外伤和外耳道异物。
7.患腮腺炎、脑膜炎等疾病,应当注意其听力变化。
8.如有以下异常,应当及时就诊:儿童耳部及耳周皮肤的异常;外耳道有分泌物或异常气味;有拍打或抓耳部的动作;有耳痒、耳痛、耳胀等症状;对声音反应迟钝;有语言发育迟缓的表现。
(三)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儿童听力检测机构做进一步诊断。
1.听觉行为观察法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2.听觉评估仪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3.耳声发射筛查未通过。
四、流程图
五、工作要求
(一)为儿童提供定期耳外观检查和听力筛查,同时进行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听力筛查未通过者应当及时转诊到听力检测机构。
(二)从事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儿童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听力筛查设备应定期经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标定。听觉评估仪技术指标:声音种类为纯音、啭音;频率范围为0.5、1.0、2.0、4.0 kHz;声音强度为插入耳机25~100 dB HL;声场测听扬声器的强度为20~90 dB SPL/HL,每5dB一档。
(四)筛查房屋应当安静,远离电梯、超声等辐射干扰,室内本底噪声≤ 45 dB(A)。
(五)做好辖区内筛查未通过儿童的追访,并记录筛查、诊断和干预结果。
六、考核指标
0-3岁听力筛查覆盖率=(该年辖区内接受听力筛查的0-3岁儿童人数/该年辖区内0-3岁儿童人数)×100%
儿童口腔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定期对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并对家长进行口腔保健指导,提高家长和儿童的口腔健康意识,帮助家长掌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