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有关资料;
(二)询问有关情况;
(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
(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0年5月11日发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是否符合 | 备注 |
1.厂区环境与布局要求 | 1.1 | 未建于居民楼内 | □是□否 | |
1.2 | 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m以上 | □是□否 | ||
1.3 | 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 □是□否 | ||
1.4 | 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 | □是□否 | ||
1.5 | 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 | □是□否 | ||
1.6 | 生产场所(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m2 | □是□否 | ||
1.7 | 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3.0m | □是□否 | ||
1.8 | 厕所采用水冲式,不得在生产车间内设置 | □是□否 | ||
2.生产区卫生要求 | 2.1 | 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间(区)、除渣间(区)、粗洗间(区)、清洗(区)、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区)以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干间(区) | □是□否 | |
2.2 | 各功能间(区)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各功能(间)区布局合理,无逆行或者相互交叉 | □是□否 | ||
2.3 | 生产区设更衣室,并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 | □是□否 | ||
2.4 | 生产区车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等所用材质便于清洁、消毒,防霉变、耐腐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 □是□否 | ||
2.5 | 粗洗间(区)配备足量有盖容器盛装食物残渣,容器不渗漏,便于清洗、消毒 | □是□否 | ||
2.6 | 包装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 | □是□否 | ||
2.7 | 包装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 □是□否 | 赞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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