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

2020-09-05 19:48发布

附件1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

(2018年版)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要求,制定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乡镇卫生院。

(二)本标准共设置4100条,用于乡镇卫生院自我评价与改进,并作为对乡镇卫生院实地评价的依据。

二、标准分类

(一)基本条款。将最基本、最常用、最易做到、必须做好的列为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乡镇卫生院。

(二)推荐条款。在基本条款基础上,针对医疗服务能力较强的乡镇卫生院增设推荐条款,以标注。

三、条款分布

章  节

基本条款

推荐条款

第一章  功能任务和资源配置

12

/

第二章  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29

5

第三章  业务管理

36

7

第四章  综合管理

11

/

  

88

12

四、能力结果表达方式

(一)采用A、B、C、D四档表达方式。

A档:代表“优秀”;

B档:代表“良好”;

C档:代表“合格”;

D档:代表“不合格”。

(二)评判原则凡是达到B档“良好”者,必须先达到C档“合格”要求;凡是达到A档“优秀”者,必须先达到B档“良好”要求。

(三)能力标准的性质结果。

      档次

项目

A

B

C

D

结果表述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情况表述

有持续改进

或成效良好

有监管

有结果

有制度

能有效执行

仅有制度或规章未执行

五、能力结果

  

基本条款(88条)

推荐条款(12条)

C

B

A

C

B

A

达到

推荐标准

100%

≥60%

30%

90%

60%

30%

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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