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9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

2020-09-05 19:48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对降低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我国2001年启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2010年起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各项干预措施逐步得到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控制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力争率先在儿童中实现“零艾滋”、消除儿童新发感染,我委决定自2015年起在全国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开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从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和人口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与监管,确保中央财政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加大地方财政经费支持力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系统内部由妇幼牵头,疾控、医政医管、财务等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加强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关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确保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二、开展社会动员,促进广泛参与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妇儿工委、教育、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充分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人口学校等平台,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的健康教育和政策宣传,特别关注流动人口和青少年群体。提高育龄夫妇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重要性的认知,增强其主动利用服务的积极性,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关怀和支持,减少歧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

各地要建立完善以妇幼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核心,以疾控机构和医院为重要技术支撑,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的省、市、县、乡、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网络。强化省级和地市级疾控、妇幼和综合医院的协作,提高孕产妇艾滋病诊断和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及时性;支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筛查实验室,提高乡镇卫生院相关检测能力;进一步加强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区域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切实落实从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保健、妇产、检验专业人员的相关工作补助和卫生防疫津贴,稳定专业队伍。有计划开展逐级培训,不断提高专业人员服务能力。

四、落实工作方案,推进规范实施

各地要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详见附件,可以到我委官方网站www.nhfpc.gov.cn下载),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机结合,促进这项工作常态化持续性开展。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连续、系统、综合、规范服务,尤其要做好孕产妇筛查、诊断、干预、随访等服务之间的有效衔接。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所需药品、试剂等物资保障,确保及时供应、合理配备和规范使用。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应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辖区工作管理。做好监督指导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自查和督导评估,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和水平。

2015年4月9日

附件: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 - 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在对2011年《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总结基础上,更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进一步改善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至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

2.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0%以上。

3. 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0%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0%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5.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

6. 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

二、工作内容

结合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整合服务流程见附件1。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促进健康行为。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在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也要及时进行检测与咨询。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2。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将其纳入高危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

给予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普遍性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的传播。帮助产妇及其家人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常规保健与随访服务,强化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服务。

(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无论其CD4+ T淋巴细胞计数水平和病毒载量情况,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不具备抗病毒治疗能力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应当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并做好转介过程的信息交流。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要持续给予用药依从性的咨询指导。

儿童出生后,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用药;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进行感染状况监测,提供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必要时进行转介。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3。

2.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在孕早期及孕晚期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对孕中、晚期以及临产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也要及时给予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对复发或再感染者应追加治疗。

所生儿童出生时即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如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定量检测等),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根据需要,为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对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在没有条件或无法进行先天梅毒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转诊。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4。

3.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

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5。

(五)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综合关怀与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通过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基层队伍。健全转诊机制,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国家、省、地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使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能定期得到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复训。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加强产科建设,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执行有关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二)信息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本地区相关信息互通共享与信息安全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要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儿童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定期收集、整理、填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及分析利用,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6。

(三)监督指导与评估。建立健全各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负责制订国家级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四)资金和物资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和资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严格管理,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合理统筹安排各级财政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用于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牵头负责全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医政医管局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局负责艾滋病、梅毒疫情监测的组织工作。

省、地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妇幼牵头,医政医管、疾控、财务等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承担全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支持,开展科学研究,推广适宜技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各项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疫情监测、艾滋病感染者随访管理和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工作。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治、随访及转介服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检测与咨询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服务。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附件:

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整合服务流程

2.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

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4.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5.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6.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