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机构、护理机构,打通专业康复医疗服务、临床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延伸的“最后一公里”,我委组织制定了《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及管理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功能定位以贴近社区、服务家庭为主,对于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医养结合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鼓励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集团化、连锁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申请举办集团化、连锁化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可优先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纳入当地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等服务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专业管理规范与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四、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有条件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护理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护理中心的管理,提高医疗护理服务水平,保障医疗护理服务质量与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开展护理服务的护理中心。
一、机构管理
(一)护理中心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发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防跌倒、防坠床、防自残(自杀)、防走失、防伤人和医院感染防控等措施,保障康复医疗服务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护理中心应当设置独立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认真履行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和内部监督的职责;对日常运行管理与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并实施有效干预管理的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防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的职责;对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的职责;对护理专业文书、档案和数据信息等资料的书写、保存、使用等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的职责等。
(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内部质量、安全、服务、技术、财务、治安、营养配餐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二、质量管理
护理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有关要求,以实现服务质量的可持续改进和提高为目标,健全并遵守各项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
(三)建立并实施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实施内部质量管理与控制,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质控中心开展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与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建立有效协作机制,遇有需要救治的情形能够及时转至相关机构。
(四)建立患者信息登记、文书管理制度,相关信息能够记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五)建立良好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医疗、护理、康复等设备、耗材、消毒药械和用品。
(七)按照相关规定,能提供符合患者病情的营养配餐和特殊饮食。
三、安全管理
护理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安全与医院感染防控工作:
(一)认真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的制度和要求,健全、完善符合本机构实际的安全与医院感染防控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严格落实。
(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无障碍要求,满足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防控需要,布局流程、功能分区合理,标识清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防跌倒、防坠床、防自残(自杀)、防走失、防伤人和医院感染防控等安全设施完善。
(三)具有完善且可执行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和演练。应急机制在遇有紧急医疗救援或突发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启动、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安全。
(四)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要求,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确诊或疑似病例,并做好传染病控制工作。发生感染性疾病的疑似暴发、聚集和流行时,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报告。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和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护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釆取下列措施:
1.对护理中心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釆集、封存样品;
3.责令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护理中心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护理中心出现以下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须经执业注册方能开展的专业活动的;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3.未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质控中心实施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的,拒绝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管的;或者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