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根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以下简称“医疗气功考试”)管理,根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气功考试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医疗气功活动所必需的基本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疗气功考试包括理论知识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两个方面。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方案、合格线等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疗气功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气功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设置考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气功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医疗气功考试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省级医疗气功考试办公室受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委托,负责考点的具体设置、职能行使及其组织管理。考点的设置和管理标准参照卫生部制定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执行。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在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疗气功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定、印发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必要时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向考生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供考生成绩单及《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省级医疗气功考试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组织命题专家和考官的培训工作;
(九)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级医疗气功考试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考点医疗气功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考点的医疗气功考试考务管理;
(三)接收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四)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五)处理、上报发生在本考点的与医疗气功考试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报考
第九条 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医疗气功专业知识与技能者,均可申请参加医疗气功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医疗气功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四)医师执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发给《准考证》,并收取报名费。
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收取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二条 综合笔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动前应当严格保密;发给考生的试卷使用后应予销毁。
第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向考点提供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实践技能考试试题,并监督考点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四条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由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聘任。根据考生情况,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在各考点设立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1名为主考官,由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指定。考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医疗气功临床工作满三年;
(二)从事与医疗气功有关的教学和培训工作满五年。
主考官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医疗气功临床工作满五年。
第十五条 实践技能考试中,考官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实践技能考试大纲、操作方案、评审细则等进行考试。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评议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第十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考官回避,是否回避,需经省级医疗气功考试办公室批准。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组织实践技能考试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者,也应自行回避。
第十七条 医疗气功考试理论知识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在同一考点一次完成。
理论知识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均合格者方可取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卫生部制定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