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计生发〔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制定了《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订本地区血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2005年印发的《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为加强血站合理设置,指导各地做好《血站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完善血站服务体系,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血站管理办法》中的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一、血站设置规划总体目标
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血站服务体系,确保血站服务体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相一致,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相协调,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评估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和发展状况,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规划辖区内血站,合理配置血站资源,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血站服务模式,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血站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级血站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区域内各级血站分工协作,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充足和有效。
二、血站设置规划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血站的公益性。《规划》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接,政府应当将其中与血站设置有关的要求,通过血站设置规划予以落实。
(二)科学发展原则。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构建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血站服务体系,推动血液事业科学发展。各地应当统筹规划血站及其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明确功能任务、数量布局、服务区域范围。
(三)服务可及原则。血站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重点加强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血液供应保障,实现血液供应全覆盖。
(四)安全有效原则。血站设置规划应当有利于提高血液安全保障能力,通过规划设置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三、血站服务体系设置标准
(一)血液中心。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只设一个血液中心,一般设在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承担省级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血液中心实验室应当承担区域集中化检测任务。
(二)中心血站。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可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因采血量和地域面积较大,在规划血液中心承担集中化检测任务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数量、采供血数量、地域特点、交通运输状况、血站分布密度以及检测技术水平等,统筹规划承担血液集中化检测任务的中心血站。
(三)中心血库。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难以覆盖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省级卫生部门批准设置一所中心血库。中心血库可以设置在当地县级综合医院内。
(四)血站分支机构。根据采供血工作的需要,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以设置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提供相应服务,血站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应当根据其规模、保障范围以及交通状况等确定。血站分支机构命名应当规范,如“血站名称+分站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分站”。
(五)储血点。为满足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开展血液储存和血液供应服务。
(六)采血点。血站可以设立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点,根据服务区域实际情况及采供血发展预期提出采血点设置需求,设置采血点应当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采血点由其所在区域的血站负责运行管理。采血点应当设置在人群聚集区或人流量较大的商业区。
四、血站设置规划的内容
(一)现状分析。分析服务区域内医疗服务及临床用血需求和影响因素,确定临床用血需求的各项数据。
1.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包括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年龄分布构成、医疗保障及临床用血保障情况等。
2.临床用血需求分析。包括临床用血人次、临床用血量、人均用血量、住院患者人均用血量、住院手术人均用血量、与用血相关医疗技术开展、临床用血主要科室设置、床位数量及收治病种情况等。
3.血站服务能力分析。主要是血站数量、布局、功能任务、血液采集和供应范围及服务方式;血站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房屋、技术类别等情况;血站基础设施设备、业务项目种类、采集和供应血液量;献血人群及组成、固定献血队伍、每千人口献血率等。
(二)相关影响因素。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服务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临床用血供需状况、医疗服务发展和社会影响等影响因素,确定服务区域内血站合理设置的思路。
1.医疗服务发展情况。分析医疗技术改进、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和保障覆盖范围扩大对医疗服务发展和临床用血产生的影响。
2.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分析人口结构变化、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对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产生的影响。
3.临床用血供需状况。分析无偿献血工作情况以及相关影响因素,用血人数变化趋势、用血总量变化趋势、医疗资源变化趋势、新增用血新技术开展情况,测算临床用血需求与实际血液供应之间的差距。同时分析潜在临床用血需求,包括临床用血缺口等。
(三)确定血站的设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区域卫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参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本辖区血站服务能力现状,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经济社会发展、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医疗服务需求和临床用血需求等情况,分年度预测规划周期临床用血需求,进而确定服务区域内的血站设置规划,包括血站类别、数量、规模、布局、功能任务、服务区域范围以及血站业务设备等,明确血站规划设置实施阶段目标及相关保障措施。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内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规划内容每5年修订一次。
五、血站设置规划的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对现有血站进行规划设置、布局调整和功能优化,保证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
(一)血站功能定位与调整。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数量、服务面积、交通情况和血站服务能力等,对血站的功能包括采集、检测、制备、供应等,进行合理规划和调整,确保血液安全和供应。各地应当加强血站血液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改进血液检测技术,提高血站实验室检测能力。血站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
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可依托血液中心或规模较大的中心血站。对于地域面积较大,血站设置相对分散的地区,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可以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根据集中化检测的区域划分,部分血站的血液检测工作由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承担。不再承担血液检测功能的中心血站,应当加强血液采集、制备等工作。集中化检测实验室难以覆盖的地区,可以保留血站检测功能。血液集中化检测工作应当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原则上,一个设区的市只能设置一个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紧急用血情况下的血液安全保障措施。
(二)血站服务体系布局与调整。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采供血工作的范围。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将部分采供血量较小的血站,与邻近血站进行整合,或委托管理水平高、技术水平高的血站进行托管,并对服务区域进行相应调整,血站采供血范围可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医疗用血需求大、医疗资源集中或者地域面积较大地区的血站,可以增设分支机构、储血点或采血点。血站应当对采血点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年采血量较大且相对稳定的采血点,应当逐步建设成为固定采血屋,为献血者提供更好的服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引导血站科学设置分支机构、采血点及储血点,完善“血液安全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延伸”的血站服务体系。
(三)加强血站服务能力建设。按照《规划》规定的血站功能定位,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明确相关政策,增加人员、资金投入,加强血站建设,改善硬件条件,优化和整合人员和设施配备等。完善献血服务体系,加强血站血液安全保障能力。保障采血点建设,提高献血者招募能力和献血服务水平;加强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提高血站实验室检测能力,确保血液安全。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血站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血站工作人员激励机制,提高血站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四)推进血站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建立覆盖采供血全过程的血液信息化建设,建设血站之间、血站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系统,提升血液管理的效率,为血液工作提供有力信息支撑。
六、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评估当地采供血发展状况,科学规划血站设置,与医疗服务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实保障血站建设发展、设备配置、人员编制和财政投入等。
(二)落实部门职责。明确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编办、财政、规划、城管、城建、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建立随着业务范围扩大、采供血量增加,人员、规模和投入不断增加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规划》落实。对于《规划》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应当限期整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组织抽查各省级规划制订及落实情况。